丈夫贴妻嗅闻称有外遇 检察官:成立违反保护令罪

丈夫贴近妻子全身嗅闻检察官认为这已经违反保护令。此为示意图,与当事人无关。(图/翻摄pixabay)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日前有一名丈夫怀疑妻子外遇,逼迫刚回家的妻子站好不许动,随即像狗一样贴近妻子,全身上下嗅闻,之后一口咬定妻子外遇,并将妻子反锁房内。丈夫最后被依照违反保护令,判处拘役80日定谳。检方指出,只要让被害人感到痛苦畏惧,就是「精神上不法侵害」,确实违反保护令。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台中地方检察署主任检察官张文杰分析本案,列举以下各点说明:

一、依现行家庭暴力防治法规定,违反保护令罪之前提大致有几个要件,分别为:家庭成员实施之家庭暴力行为、法院已核发通常(暂时)保护令、员警已确实将该保护令送达予行为人被告)知悉、及行为人(被告)明知该保护令内容而故意违反。

二、本件当事人为夫妻关系,属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条第1款定之家庭成员。而丈夫前因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业经法院核发通常保护令,裁定丈夫不得对妻子实施身体、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为,亦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妻子为骚扰之联络行为,且前开保护令并经员警依法送达予被告,并由负责执行之员警告知保护令之内容,并向其约制告诫。

三、而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称「家庭暴力」,系指家庭成员间实施身体、精神或经济上之骚扰、控制、胁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条第1款定有明文。再依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99年法律座谈会刑事类提案第9号决议意旨:所谓「精神上不法侵害」,包括以谩骂、吼叫、侮辱、讽刺、恫吓威胁言词语调胁迫、恐吓被害人之言语虐待;窃听、跟踪、监视、冷漠、鄙视或其他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精神虐待及性虐待等行为。

张文杰进一步解释「精神上不法侵害」的定义若某行为已足以引发对象心理痛苦畏惧之情绪,应即该当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为,且因家庭暴力行为多有长期性习惯性隐密性连续性特征,家庭成员间关系密切亲近,对于彼此生活个性、喜恶之了解为人际网路中最深刻者,于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精神上不法侵害时,除参酌社会上一般客观标准外,更应将被害人主观上是否因加害人行为产生痛苦恐惧或不安之感受纳入考量。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条第3款(修法后已更正为第4款)规定之「骚扰」,系指任何打扰、警告、嘲弄或辱骂他人之言语、动作或制造使人心生畏情境之行为,使他人因而产生不快、不安之感受。故本件因丈夫贴往妻子身上嗅闻其气味,使被害人产生生理、心理上之不快、不安,已构成上开《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条第1款「骚扰」定义之规范范畴,而遭法院依违反保护令罪判决上开罪刑

张文杰最后呼吁,「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间为求婚姻之圆满,倘遇有家庭纠纷,实应本于理性和平手段态度寻求解决,切莫因一时猜忌、冲动而毁了这得来不易之缘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