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贪污检察官变身贪污律师?
▲贪检转律师可能造成民众对于司法的公信力低落,建议立法院尽快修改《律师法》,避免相关争议一再发生。(图/视觉中国CFP)
根据媒体报导,前南投地检署检察官王朝震,任内收贿被判刑入狱,出狱后,想改行当律师。2014年出狱后,已具律师资格,向台南律师公会申请入会执业,台南律师公会以其犯贪污罪不适任律师为由否决,但王朝震获一、二审法官认同,判台南律师公会败诉,应同意王朝震入会。
贪检转律师,依法判决?
台南高分院认为,依《律师法》规定,不得担任律师的条件需经律师惩戒委员会惩戒除名,但王朝震未被惩戒除名,台南律师公会以自律自治精神拒绝其入会,无异创造法律未规定的律师公会审查权,违反《律师法》规定,也增加对律师的执业限制、侵害宪法保障的人民工作权,认定台南律师公会主张没有依据。
司法官转任律师的规定在《律师法》第3条:「中华民国人民经律师考试及格并经训练合格者,得充律师。曾任法官、检察官,前项考试以检核行之。」司法官可以依这项规定取得律师资格,转任律师。
而针对「问题司法官转任律师」的情形,确实无相关规定。台南高分院以台南律师公会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判决台南律师公会败诉。这个判决结果,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并没有任何错误。
然而,这起事件正好凸显「问题司法官转任律师是否恰当?」的问题。若让丧失信誉的司法官,执业担任律师,形同「让律师成为问题司法官的回收桶」,而律师是参与司法体系运作非常重要的一环,很可能使民众对司法体系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近年政府致力于推动司法改革,就是为了改变民众对司法的观感,提升民众对司法的信任。而问题司法官未来是否可以转任律师,事关司法体系的运作及形象,也将影响民众对司法的看法。在此建议立法院尽快修改《律师法》,避免相关争议一再发生。(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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