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抓盗版封锁网域,事情很大条!

▲为杜绝盗版而封锁网域,将严重侵害人民言论自由。(图/视觉中国CFP)

立委郑运鹏希望可以杜绝盗版问题主张修正电信法》第8条,及增订《著作权法》第84-1条,发生侵权问题时,著作权人得声请法院网际网路服务业者封锁该IP位址或网域,并令台湾网际网路中心(TWNIC)不得解析网页

提案一出,引起各界哗然,认为这样的法条,严重侵害言论自由。面对这些意见,郑委员个人书上表示,若各界有疑虑,决定撤案,他并于受访时表示,「网友想法虽然有点无限上纲,且没有提出更好方法,但既然对政府信任基础这么低,未来依照立院生态一定也无法审查,『那就算了,没有必要让连署委员困扰』。」

究竟是网友无限上纲,还是委员缺法宪法意识

但这真的是网友小题大作吗?身为台湾的立法委员,竟如此轻视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有人可能觉得,这样可以有效地杜绝盗版,也不见得是坏事

但赋予政府言论自由的审查权,禁止言论的传递,对于言论自由是非常大的侵害。大法官解释也多次提到,「言论自由,在于保障意见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资讯及自我实现之机会,包括政治学术宗教商业言论等」。

▲郑运鹏立法委员提出的《电信法》及《著作权法》草案,不仅未保障言论自由,更是对言论自由加以限制。

在释字613号解释更着重于言论自由中的「通讯传播自由」,因为主张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确保有平台能够表达与散布。在自由民主宪政国家,言论自由,还具有监督国家机关影响国家政策目的政党之公共功能。除了国家消极不侵害外,更应该积极立法保障。

为何是政府来决定我们可以看什么?

我们是否希望政府是只「老虎」?当一个国家采取强硬的手段,为了保护人民而去规制人民,这样真的是好的吗?身为一个民主国家,资讯的公开、流动、容易取得,是最难能可贵的地方。当一个国家,是由政府来决定,你可以看到什么、该看到些什么。那么还可以堪称为民主国家吗?看看北韩、看看中国。我们真的希望我们所看的内容受到政府的限制吗?

美国大法官瑟古德‧马歇尔(Thurgood Marshall)曾于判决书内写道:「言论自由最重要的意义,就是政府没有权力基于言论所表达的讯息思想议题或内容,而禁止该言论的表达。为了让我们的政治和文化继续发展,为了确保每个人实现自我,我国人民享有不受政府审查地表达任何思想的权利。」

诚如委员所说,「台湾制造,不要变成盗版的代工厂」。当台湾创造出好的影视文创内容,应加以保障,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也绝对要加以管制与处罚。但如今委员所提出的《电信法》及《著作权法》草案,不仅未保障言论自由,更是对言论自由加以限制。

这并不是委员认为「人民对于政府信任基础低的问题」,这是非常基础的宪法问题。就如同委员所述,这个法案在立法院一定也无法审查。的确,这样的法案如果通过审查,那还得了!(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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