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言论 吕太郎:前提得符合宪法第23条规范的比例原则
立法院26日举行全体委员会,继续审查大法官被提名人谢铭洋、吕太郎人事同意权案。时代力量立委洪慈庸指出,近两年可看出陆资大举入侵台湾媒体,以台湾的民主自由来侵犯民主自由,询问吕太郎应该如何界定言论自由?吕太郎表示,人民的言论自由受宪法保障,法律也可对言论自由加以限制,但前提是要符合宪法第23条规范的比例原则。
洪慈庸指出,上周由民间发起之「反红色媒体」游行,可以看出近两年陆资大举入侵台湾媒体,不断以台湾的民主自由来侵犯民主自由,眼看国外已经有防卫民主的机制,台湾却还需要再凝聚共识,询问吕太郎该如何界定言论自由之界线?
▲时代力量立委洪慈庸。(图/记者屠惠刚摄)
吕太郎表示,人民享有言论自由,是基于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要限制宪法所保障的人民权利,仅能依照宪法第23条「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之规范。意即法律可以对言论自由加以限制,但是必须符合宪法第23条的比例原则来做个案判断。
洪慈庸也问吕太郎,是否认同其前述之「防卫性民主机制」?对此,吕太郎说「这样的理论作为政治诉求应该是没问题」,不过进入大法官审查阶段,还是要看防卫性的民主是采取什么样的方法。他举例,过去在学说上经常用德国纳粹做最好的例子,民选的政府选到最后变独裁,不过不同时代、国家与宪法制度当然不能一概而论,在宪法的层次上还是要看第23条的要件是否具备与必要,否则人民的言论自由还是宪法所应该贯彻保障的基本权利。
此外,洪慈庸也问,倘若媒体之言论是以摧毁民主宪政体制与宪法价值为目的,这部分该如何看待?吕太郎则解释,一般来说在言论自由的保障下并不会审查其动机或目的,这部分在早期废除刑法的叛乱罪就已经很明白地阐述过,不能因为某种言语对国家不利就处以犯罪,因为在宪法的架构下,言论自由的保障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