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医护出国是否合宪?须符三大原则
有头粉问到,怎么看卫福部要求医院医师出国前申报,要经过核准?必须先说,目前的消息看来,很多事情都不清楚,行政机关也还没拍板定案。
如果真的施行,先看有没有限制到医事人员的迁徙自由?如果是的话,有没有法律或法律具体授权的命令,作为依据?
现有规定和实际行政措施,可能不会完全一致,那就要看作为依据的规定,能不能解释行政机关想要做的事情:医院医师申报核准才能出国。
就像当年的释字690号解释一样,「强制隔离」是否在《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必要之处置」解释范围内?
如果「法律保留原则」过关,继续看这样的规定,有没有符合「明确性原则」(即可理解、可预测,以及可司法审查确认)?最后,则是「比例原则」的判断。
我们可以回顾一下释字443号解释:役男的出国自由,这号解释正是层级化的法律保留的经典之作。
层级化法律保留经典之作 释字443号解释〈役男出国自由〉案
今天,我们来谈一下谈到法律保留原则中,最重要的释字之一:21年前的释字443号解释。
现在每一位即将当兵的男生,都可以出国,只是要经过事先核准,但以前可不是如此。
89年《兵役法施行法》修正施行之前,当时的役男在应征年次内,尚未接受征兵处理者,原则上不能出境,除非有例外情形,像是出国比赛之类的情形。
82年的时候,有一位役男彭先生,他向内政部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出境,但遭到否决,否决的依据来自内政部发布的《役男出境处理办法》。
▲现在每一位即将当兵的男生,都可以出国,只是要经过事先核准,但以前不是如此。(图/读者提供)
《役男出境处理办法》的位阶
这个限制役男出境的处理办法,并不是立法院三读通过的法律,而是《兵役法施行法》授权行政院制定的《征兵规则》,再委由内政部制定的《役男出境处理办法》。
反过来说,《役男出境处理办法》的妈妈是《征兵规则》,外婆才是立法院制定的《兵役法施行法》。问题是,立法者到底有没有限制役男出境的意思?
法律保留原则
释字443号解释认为,《役男出境处理办法》限制役男出境的规定违宪,因为出境这件事情,涉及宪法第10条保障的居住及迁徙自由,人民可以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
依照宪法第23条的规定:「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请注意条文中的「法律」二字,这里所谓的「法律」是「立法院三读通过的法律」。换言之,如果国家要对人民的自由权利加以限制,要在必要程度,而且也应该以法律或立法机关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命令才可以。
限制人民自由权利的事项,应该保留给法律才能做,这就是所谓的法律保留原则。
回到原本的案例事实,本案中的外婆,也就是立法院制定的法律《兵役法施行法》,并没有讲到限制出境这件事情,也没有授权妈妈《征兵规则》,更不可能授权到第三代的《役男出境处理办法》。换言之,《役男出境处理办法》根本没有获得立法院的授权,不符合宪法的要求。
▲如果要禁止医护出国,限制迁徙自由,须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图/记者沈继昌翻摄)
层级化的法律保留
释字443号解释的理由书中,进一步的说明,其实自由跟权利也是有分位阶。何种事项,应以法律直接规范,或者可以命令规定?这和规范密度有关。大法官认为,应该考虑几件事情,包括:规范对象、内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轻重,而可以允许合理的差异,比如说:
1. 宪法保留
宪法第8条规定人身自由的保障,比如说:人民被逮捕拘禁,至迟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该管法院审问。那么,立法者就不能让检察机关直接羁押被告,而没有送到法院审问。
这里是保留给宪法的规定,即便是立法机关,也不能制定违宪的法律来限制人身自由。
2. 绝对的法律保留
涉及剥夺生命、限制身体自由这两种,必须遵守罪刑法定主义,透过法律来规定。
换言之,没有授权给行政机关制定剥夺生命或限制身体自由处罚的可能,把人关起来或死刑,一定要留给法律做。
3. 相对的法律保留
除了上面三种情形,人身自由、生命、身体,涉及其他的权利自由,像是本案中的迁徙自由,还是要以制定法律的方式来做,但也可以由法律授权主管机关发布命令来补充规定,只是这里的授权必须具体明确。
举例来说,释字765号解释认为,《土地征收条例施行细则》限制了自来水公司的财产权,但施行细则本身是行政命令,不是立法院通过的法律,而授权的母法《土地征收条例》也只是泛泛的说:本条例之施行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什么都没讲,根本没有具体明确的授权。
4. 无须法律保留
讲到这里,大家肯定闷了,行政机关的命令到底能干嘛?这也不行,那也不可以。443号解释继续说了,如果只是执行法律的细节性、技术性次要事项,就可以让主管机关发布命令规范,这个时候,虽然可能对人民产生不便或轻微影响,但并不是不可以。
▲释字443号解释是探讨层级化法律保留原则的经典之作。(图/记者沈继昌翻摄)
《役男出境处理办法》后来怎么了
大法官在释字443号解释中,让办法中限制出境的规定,在86年12月26日解释公布后六个月失效。立法委员于是赶在87年6月17日修正公布《兵役法施行法》,增加第78-1条,把原本役男出境的规定重行检讨后,重行以法律的方式呈现,也同时放宽了役男出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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