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文章/【太阳花国赔案】强调比例原则却逾越比例原则

太阳国赔案的判决令人哗然,法官认事用法,要符合常识常情常理,才能服众,否则失去人性的判决,不过是官样文章。(资料照/记者徐文彬摄)

5年前太阳花学运期间,民众占领行政院衍生324驱离事件,前立委周倪安等29位在场被驱离民众,控告台北市府未尽督导责任,须和执法过当的台北市警局共同赔偿838万多元。台北地院审理后,法官认为警察带警械执行驱离勤务合法,但造成民众受伤,判决北市警局应赔偿周倪安等14人共111万多元,另驳回其余15人的国赔请求。

判准国赔的主要理由在于,法官认为,北市警局到禁制区之行政院执行非法集会制止、命令解散、强制驱离职务应先柔性劝说的方式命令解散,当无法达成解散目的时,才可以使用强制力驱离;然而使用强制力驱离,因无法避免会发生摩擦、碰撞、拉扯等,使民众受伤或财物受损的情形,仍应考量比例原则」,只有在不逾越「比例原则」范围内,才属于合法。另外,原告伤势纵使没拍到是被警察攻击所致,仍得由证人证言,或以诊断结果证明待证事实为真实。

判决出炉后,引发各界哗然,台北地院更发布新闻稿澄请「法官本于法的确信及相关证据资料」来裁判,与党派无关。但该新闻稿只不过是官方制式说辞,对于大众的疑惑根本毫无助益

法治国家的任何行政行为,固然都不可逾越「比例原则」的规范,但问题在于怎么认定有无违反「比例原则」?法官认为,北市警局强制力驱离之行为,不符合「比例原则」。然而,非法集会游行现场混乱,不少抗议者杀红了眼,就是要冲、要砸,要制造受伤冲突搏取版面示威者甚至有携带棍棒砖块或其他可以伤人器具员警身体曝露在危险的情状下,随时有遭受侵害的可能。在此情节下判断执法有无过当,是否符合「比例原则」,本来就应该综合行为当下一切情状来加以观察。

若有群众持棍棒攻击员警或向员警丢掷汽油弹,员警以强制力加以制止,即无不当。同样地,民众企图冲入管制区聚众推挤拒马,员警加以阻挡导致民众受伤,也在合理的范围。除非民众只是和平静坐或已停止騒动,员警却仍持警棍盾牌强力驱离,才有过当执法的问题。况且,非法集会经命令解散不从,已触犯刑罚,尤其非法集会地区位于交通要衢,影响一般人日常生活作息至巨,员警为排除障碍,以人力将民众架离现场,若因而导致民众受伤,也应该被认为符合「比例原则」。

此外,认定事实应依证据来判断,法官认为可依证人证言,或以诊断结果显示受到过重伤势,或受伤部位是人体致命或要害部位等,来认定已经逾越比例原则。但在国赔事件主张受损害的民众,应先就其损害结果是由于员警执行公权力所导致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民众参加集会的原因未必完全相同,现场发生冲突也未必仅限于民众与员警,但因现场是员警与民众对峙,只要众口铄金,依法执勤的警察就可能被说成暴警,法官以「降低证明度」的方式,来肯认受伤的原告已尽举证责任,这样子的证明度认定并不合理。

面对民众非法集会的抗争,在「比例原则」的适用上,应采取较宽容的态度,有民众受伤即解释为警察执法过当,固属不当,但民众受伤就说是警察执法所致,同样也是不正确。法官判决说,对于非法「和平」集会的驱离,警察本应谨慎使用强制力,以避免对民众发生寒蝉效应,但判决结果形同要求警察执行勤务时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反而造成员警执行职务的寒蝉效应,影响未来的执法,警察执行职务动辄得咎,公权力如何伸张!

在取缔非法集会活动的措施上,警方固应不断检讨,精益求精依法行政严正执法,但司法为民存在,法官认事用法,要符合常识、常情、常理,才能服众,否则失去人性的判决,不过是官样文章,有什么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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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文章,东大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国立东华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国立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