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文彬/台大新校长聘任案如何善了?

台大校长人选局外人不能管也管不着,该关切的是,「大学自治」法制之崇高理想,是否遭政治人物意识型态所践踏。(图/记者张一中摄)

为了台大准校长管中闵获遴选通过后之聘任争议教育部部长潘文忠终于在拖延逾百日之后的4月中旬辞职,有人酸说「卡管不成反而卡到自己」。而新的部长吴茂昆上任之后,又被媒体爆料双重国籍及赴陆兼职,有不适法之嫌;使得教育界笼罩一层乌云,涵盖大学校园及政府行政部门,令人感到「早知如此,何必当初」之憾!

台湾各大学都已在2月26日开学了,然而,国立台湾大学的校长职位,到笔者文之日竟还悬缺;校务运作空转,不只台大人难过,恐怕台湾社会也会为「政治进入校园」而难过。这争议到底如何了结,自应本诸「对事不对人」的原则,就法论法,以寻求正确的法制良方;不要陷入「因人设事」的窠臼,切莫用政治意识型态的眼光,来取舍某某个人之人选。

依《大学法》第9条第1项规定,校长遴选委员会是由学校自己组成的,经公开征求程序遴选出校长后,由教育部聘任之,从而产生国立大学新任校长。按照法条文义解释,这个由学校自己组成的委员会,将校长人选确定之后,就报由教育部完成「聘任」的程序,校长就此产生。也就是说,这位由校长遴选委员会通报上来的人选,教育部只是扮演「发给聘书」的角色而已。

如果有人对这个人选之产生,有何争议,教育部既无义务去「查清楚」,法律亦未赋予其「查清楚」的权力。教育部只能说:「对不起,我只是发出聘书;法律上,我既无义务、也没权力可以去查清楚什么。」解决争议的法律途径,只能向前述的法定组织校长遴选委员会去申诉,只有该委员会才有权责查明厘清。如果争议者还不服,那就自己去寻求到底有无进行申复、诉愿的程序可循。假若还是找不到任何法条可以进行不服的程序,那就表示法律途径已穷,谁也不能再有所争议了。这也就是《大学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所定的:大学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治权。而如前所述的「法律规定」情形,正是「大学自治」精神的体现。

以国立台湾大学这次的校长人选遴聘过程之争议为例,管中闵教授既然被「校长遴选委员会」选出而报部,那么,教育部没有第二句话,依法就是要无条件「聘任之」。仿照新闻媒体耸动的文字用语来说,教育部加以聘任,就是「插管」了;之后,若还有人要争议,那就再寻求如何去「拔管」的处方吧。而今,都还没「插管」,何来「拔管」?甚至教育部还要召集所谓跨部会咨询会议,提供其「参考意见云云,那就真有「违法滥权」之嫌矣!

总之,台大校长的人选,到底是谁会比较好,局外人没能耐、也没资格去说三道四,所以是「不能管」,或「管不着」。然而,身为国家公民一份子,也是台大校友一份子,笔者所要关切的是:「大学自治」法制之崇高理想,是否会遭政治人物之意识型态所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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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文彬,律师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