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位荣/限制出境修法 成法官自肥条款?

限制出境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依照宪法规定,对于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须以法律明文规范,这是所谓的「法律保留」原则。然而,目前司法实务上,对于被告的限制出境,竟然没有任何的法律明文规范,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备受各方争议

司法院最近草拟刑事诉讼法修法,针对限制出境订定专章,予以法制化原本好事一桩,但细看条文,竟然订出个「自肥条款」,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被告,可以不限次数、无穷尽的限制出境,以确保法官可以顺利审结案件。这种图利自己的立法方式,简直不可思议。

▲司法院研拟刑事诉讼法修法,草案规定法官对被告限境可以毫无次数。(图/视觉中国)

翻遍整部刑事诉讼法,没有任何限制出境的条文,目前司法实务上,院检裁处限制出境的主要依据是最高法院刑庭会议决议,认为限制出境与具保、责付同样都属于限制住居处分,也是执行限制住居的一种方法。

由于限制出境毫无法律依据,亦有违宪之虞,司法院为了回应各界批评,研拟刑事诉讼法修法,将限制出境设立专章规定,予以法制化,但其中条文大有学问

草案第93条之3第2项规定:侦查中检察官声请延长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4月,以延长2次为限;审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计不得逾8年。

草案原本应对限制出境的期间和次数作明确规定,但对院检却有不同标准的规定。条文明定,检察官在侦查中对被告限制出境,规定了期间和次数,然而,法官在审理中对被告限制出境,却仅规定每次限境8个月,而未有次数限制,也就是说,法官可以不限次数的对被告延长限制出境。这种对法官如此「优厚」、伤害人权的立法,如同自肥条款。

熟悉司法实务的人一看就明白,这样的立法,是为了方便法官顺利结案。因为,对法官而言,确保被告到庭接受审判是最重要的事,不论案件多复杂,只要被告被限制出境,可以随传随到,法官就不必担心管考问题或舆论批判。

实务上曾有案例,一名单亲妈妈带着二名子女大陆打拼,生意如火如荼,同业因竞争恶意告她涉嫌诈欺,检方传讯女子一回台应讯,立即遭限制出境,女子的生意和二名年幼子女却在大陆,自此分隔,案件拖得经年累月,女子不断声请解除限制出境却屡被驳回,案子最后被判易科罚金确定,但她在大陆的生意,因为她无法出境经营管理,早已垮了,而孩子因为没有母亲照顾,也有偏差行为。

再看看麻省理工学院航太工程博士清江,扁政府投资华扬史威灵飞机公司后,郭清江担任董事长,协助华扬史威灵取得美国航空总署的各项认证,顺利生产首架由台湾自行设计的商务喷射客机,但他2008年遭特侦组以贪渎罪侦查并限制出境,历经5年多,最后因查无证据,2013年终获不起诉处分。

犯罪与侦查固然是千变万化,但院检动辄恣意限制出境,最后不起诉或轻判易科罚金,对当事人的伤害,谁来补偿?

根据司法院统计,台湾目前共有9万多人被限制出境,以总人口数计算,平均每255人,就有一人被限制出境,可见限制处分之浮滥,且院检未考量限制出境的必要性,不论涉案程度的轻重就限制出境,限境期间又毫无限制,侦查多年未起诉或审理多年未结案,限制出境一限十年八年的,不但不符比例原则,亦有违宪之虞,值此司法院修法之际,何不抛开自肥心态通盘检讨,在发现真实与保障人权之间取得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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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位荣,ETtoday副总编辑,资深司法记者,热爱司法与新闻,深信司法的价值不仅在于公平正义,更多是来自于人民的信赖。以上为个人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88 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