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修法 学界批行政机关借此绑架人民

▲立委蔡易余主持限制出境修法公听会。(图/记者李毓康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法院7日举办限制出境修法公听会,与会的学者对于限制出境有诸多的批判。前台湾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志龙认为,限制出境是威权时代行政机关用来「绑架」人民手段建议主导修法的司法院高层观念要改变,尽速修法。东吴大学法学系教授胡博砚也说,应该要修法,不应该以避免增加案量技术性问题影响人民权益

陈志龙指出,限制出境在实务上多以1984年的最高法院刑事庭会议决议赋予合法性,但实际上就是威权时代下,行政机关用来「绑架」人民的手段,本质上就是国家犯下了刑法第302条「剥夺行动自由罪」。而根据学理,国家的如此行为,就有强制罪、剥夺行动罪的构成要件该当性,是否具有「阻却违法理由,就应该要审慎考量。由于限制出境法律根本没有对目的性为明确规定,所以国家的强制罪、剥夺行动自由罪行为,应该要严格限制使用,不应该随便作出限制出境处分;否则就是行政权恣意,违反三权分立。

前台大法学院教授陈志龙参加公听会。(图/记者吴铭峰摄)

他进一步指出,《刑事诉讼法》应该修法,将限制出境纳入。而主导修法的司法院高层,包含院长许宗力等人,观念应该要改变,而且是真正的改变,尽速修法。他认为,司法院不应该再用判例、决议,来剥夺所有法官的自由判断空间

东吴大学法学系教授胡博砚也说,限制出境不只违反法律保留原则,更直接挑战法律明确性原则。他建议不只要将限制出境法制化,也要一并将限制出海法制化。他也呼吁司法院修法,不要以担心增加法官案量等等技术性理由,逃避修法,影响人民的权益。

▼东吴大学法律系教授胡博砚参加公听会。(图/记者吴铭峰摄)

文化大学法律系吴盈德教授也认为应该要修法,他还引用大法官陈新民在释字670号解释的意见书内容,「人民在刑事程序中被限制出境,日后如不起诉处分或法院判决无罪,即不可声请冤狱赔偿,形成我国冤狱赔偿制度的一大漏洞。」建议修法时应该要纳入赔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