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蓄长发考绩被打丙 打官司要求撤销败诉确定

保二总队男警叶继元因为留长发遭免职。(中央社

蓄长发出名的警政署保二总队警员叶继元,103年度考绩69分考列丙等,他认为保二总队违反《性别工作平等法》、宪法平等权基本人权规定的「警察人员仪容礼节环境内务重点要求事项」,向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提起复审被驳回,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考丙」,他不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败诉判决提上诉,最高行政法院审结,今(17)日驳回叶的上诉,合议庭认为叶被考丙并没有违法,判他败诉确定。

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叶继元103年间的服务纪录嘉奖18次、申诫36次,事假1日,病假28日,叶的单位主管依公务人员考绩表所列工作、操行、学识、才能等项细目的考核内容,并计其平时考核奖惩次数所增减的分数后,综合评拟为69分,送经保二总队初核、覆核,都维持69分。程序符合考绩法与考绩法施行细则等规定。

公务人员考核涉及受考人的学识、能力、操守及工作态度故需由其主管依其平日的表现长期为观察,不是仅单凭书面资料,故公务人员考评实具有高度人性,行政机关所为的决定具判断余地,法院原则上尊重其判断并采取较低的审查密度,仅于行政机关判断有恣意滥用及其他违法情事时,才能撤销或变更。

原判决已认定被保二总队办理考绩评定与程序,并未违反考绩法相关规定,也没有任何法定程序上的瑕疵或对事实认定的错误,复未违反行政法的原理原则等情事,原判决维持考绩处分并无违误。今(17)日判决上诉驳回,全案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