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像掷筊?胜诉要靠运气
同样的事实,法官依同一部六法全书所为的判决,却出现二种截然不同的结果,这种情况在民、刑事判决不时可见,早为民众诟病。如果民众打官司,得取决于承审法官对法律的见解是有利或不利自己,何异于在神明前掷筊?水莲社区孔姓民众家中失窃向保全公司求偿案,就是典型的案例。
部分法官认为,管委会是受住户委托与保全公司订立契约,契约内容是对住户提供保全服务,所以住户住家失窃,当然有权利向保全公司求偿。但另一派法官认为,住户并非契约相对人,因此根本没有资格主张任何权利。
律师林信和表示,他曾受委任打过类似官司,帮住户告大楼保全公司因没有尽责,导致住家被小偷侵入窃走财物,以权利受损,向保全公司索赔失窃的损失及精神赔偿金。
当时,他根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规定,主张管委会是法律规定代表住户的组织团体,代表住户签约、雇用保全。住户因而是契约的直接相对人,当然有权向保全公司主张权利,请求依契约给付所受的损失;最后法院采用他的见解,判决保全公司败诉,需对住户理赔。
比较水莲社区案,近乎相同的事实,竟出现迥然不同的判决结果。事实上,法律应有延续性、稳定性,如果因法官对法律条文的解读不同,进而各依心证做出歧异判决,必然遭到质疑。而全台大楼不知凡几,类似情况不在少数,最高法院应及早做出统一解释,作为法官裁判上的依据,避免一再引发判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