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留长发考绩丙二度败诉 法官:警政署合理差别待遇

长发男警叶继元二度败诉。(图/资料照/记者张曼苹摄,下同)

记者张曼苹/台北报导

保二总队员警叶继元2015年因蓄长发,被记18支申诫达免职规定,虽免于免职,但却其年度考绩却被打丙等,叶提告要求撤销「丙等」,并向保二总队求偿50万元,今年10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他败诉。叶不服提起复审,北高行合议庭认为,警政署并无性别歧视,今再判叶继元败诉。

判决指出,警政署所行办理考绩程序是依公务人员考绩表所列工作、操行、学识、才能等项细目考核内容,并计其平时考核奖惩次数所增减之分数后,综合评拟为69分,于法并无不合,本件考绩评定核无违反考绩法相关规定,亦无任何法定程序瑕疵或对事实认定违误,且没有不遵守一般公认价值判断标准或与事件无关之考虑,再加上没有违反行政法之原理原则等,难认为违法

判决中还提到,对一般人民而言,警察应为最常见到之公务员,且警察之职权勤务至多且广,因警察行使职权,在符合一定要件情况下,可能发生诸多对人民肢体程度范围的接触,尤其在男警对妇女身体进行搜索,常发生极大之争议,人民对于是否具有警察身分客观上固可借由身着警察制服进行辨视;至于个别警察之性别为何,人民客观上可依其发式判断。

合议庭认为,警政署为维护警察执行职务专业形象,兼顾民众执法人员服装仪容要求,订定仪容重点要求事项,对男警、女警仪容、发式作不同之规定,为考量警察人员之工作性质及执行职务之特殊性,鉴于男女生理上及外观差异,及因此差异所生之社会生活功能角色不同,所为具有合理之差别待遇,供作人民客观辨识男女警察身分,并无性别歧视,因此驳回原告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