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长发男警考绩吃大「丙」 打官司撤丙2连败
前保二总队男警叶继元(图左)因留长发考绩连两年被打丙等撤职,虽两度打官司撤丙仍败诉。(中时资料照)
警政署保二总队警员叶继元,2015年因蓄长发考绩获丙等,他认为违反性别平等法,提告请求撤销「考丙」并附加国赔50万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他败诉后;他另对2014年考绩丙等提告撤销,合议庭审理后认为警政署订定服装仪容,并要求遵守,是维护团队纪律、兼顾专业形象及民众观感,不是性别歧视也未违反性平法,叶「103年年终考绩考列丙等」并无违误,7日二度判他败诉。
判决指出,警政署办理考绩程序,是依公务人员考绩表所列工作、操行、学识、才能等项细目考核内容,并计其平时考核奖惩次数所增减的分数后,综合评拟叶为69分,于法并无不合。
另外,本件考绩评定没有违反考绩法相关规定,也无任何法定程序上瑕疵、对事实认定违误,且未有不遵守一般公认价值判断标准或与事件无关的考虑,并未违反行政法原理原则等情事,并不违法。
合议庭指出,对社会上一般人民而言,警察应是最常见到公务员,且警察职权及勤务至多且广,因警察行使职权,在符合一定要件情况下,可能发生诸多对人民肢体上程度及范围不一接触,如对于人身搜索、强制力实施、逮捕解送等,尤其在男性警员对妇女身体进行搜索,常发生极大争议。
人民对于是否具有警察身分,客观上固可借由身着警察制服进行辨视;但个别警察性别为何,因经常关涉其执勤妥当性,乃至合法性,衡诸社会常情,人民在客观上得依其发式为判断。
合议庭认为,警政署2003年为落实警察团队纪律,维护警察执行职务专业形象,兼顾民众对执法人员服装仪容要求,订定仪容重点要求事项,对男、女性警员仪容关于发式作不同规定,是考量警察人员工作性质及执行职务特殊性,鉴于男女生理上及外观上差异,及因此种差异所生社会生活功能角色不同,所为具有合理差别待遇,供作人民客观辨识男女警察身分标准,属机关对属员合理且必要管理措施,与性平法第7条规定及平等原则无违,并无性别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