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入出国移民法」 松绑外籍人士居留规定

记者周佩虹台北报导

因应产业发展人力需求、吸引优秀外籍人士来台,政院会8日通过《入出国移民法》修正案,取消国人「永久居留」必须每年在台居住183天的限制,同时增列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可以随同申请永久居留规定,提高国际专业人才来台诱因

▼行政院发言人郑丽文8日主持院会后记者会。(图/记者周佩虹摄)

在这项修正案中,同时也放宽持有我国护照台湾地区户籍国民入国限制、国人海外出生子女得申请居留或定居,而无户籍国民在台居留满1年且居住335日以上可申请定居,以及强化跨国婚姻媒合业务管理等规定。

内政部表示,入出国及移民法于民国88年5月21日制定公布,并自同日施行,迄今历经6次修正。为保障在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入国相关权益,放宽停留、居留相关限制以吸引优秀外籍人士来台,强化跨国(境)婚姻媒合管理,配合人口贩运防制法之制定及施行,以及因应实务作业需要等,因此修法。

修正内容包括:一、增订国军人员出国应先经其服务机关核准;放宽持有我国护照之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入国限制。二、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在海外出生之子女,符合法定条件者,入国后无年龄限制得直接申请居留或定居;无户籍国民在台居留满1年且居住335日以上可申请定居。

至于在外籍人士方面,一、增订外国人持凭「签证、工作证外侨居留证及重入国许可四证合一有效证件」或其他已含有外侨居留证功能之证件入国后,得免申请外侨居留证;修正外国人申请居留或永久居留、变更居留原因、得不予许可居留之情形,并增列上开外籍人士之配偶、未成年子女等随同申请永久居留相关规定。

二、增订外国人发生职业灾害尚在治疗中者,其居留原因消失,仍得准予继续居留;外籍劳工之聘雇许可经撤销或废止时,外侨居留证并同失其效力。三、放宽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国人每年在台须居住183日之限制,并修正为出国5年以上始撤销永久居留证。

而修正案也强化跨国婚姻媒合管理,增订未经申请设立许可并领取移民业务机构注册登记证者,不得散布、播送或刊登移民业务相关广告违者处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从事跨国婚姻媒合业务者,以财团法人非营利社团法人经入出国及移民署许可者为限,违者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此外,并增订执行查缉非法勤务相关职权,包括留置调查权、使用电子设备进行个人生物特征辨识、查察事由非仅限于虚伪结婚或收养之亲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