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高行称媒体是社会公器 传播学者:无此词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驳回中天新闻台假处分,中天新闻台即将在11日撤出52频道。(本报资料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驳回中天新闻台假处分,并称媒体是「社会公器」,受国家依法监督,中天将在11日下架52台。对此文化大学新闻系教授暨新媒体与传播研究中心主任庄伯仲提到,翻遍英文新闻学教科书,没看过「社会公器」的说法,「原文里没有这个名词」。

北高行驳回中天新闻台假处分,并在新闻稿强调:「新闻媒体属于全体国民公共资源即社会公器,其使用及发展应受国家政策与主管机关依法监督」,意即媒体受政府监督,此说法一出,引起一片哗然。

庄伯仲表示,国内新闻传播科系教学时,谈到新闻媒体,常以「社会公器」称之,但翻阅外文原典,从来没有看过该说法,倒是有较接近的「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y)一词。之所以称为「社会公器」,应是当年引介相关学说时没翻译好,或是扩大解释了。

老板自己掏腰包成立媒体,干嘛当公器?」庄伯仲说,商业媒体都以公司之名做营利事业登记,要追求利润、要开发票、要缴营业税员工也要发薪水年终奖金。甚至有的媒体集团还会上市,发行股票,「怎么会是社会公器?应该称作『负有社会责任的营利事业』才对!」真有所谓的「社会公器」,也只适合用来规范公视客家台这些公广集团成员。

至于各界时常歌颂的「文人办报」,包含《中国时报创办人余纪忠、《联合报》创办人王惕吾世新大学和《立报》创办人成舍我,以及标榜不党、不卖、不私、不盲」的《大公报》创办人张季鸾,「他们如果不介入编辑事务,如何贯彻文人精神?」

庄伯仲更提到,甚至美国新闻史上最著名的「水门案」,《华盛顿邮报》两名记者的揭弊报导,也必然获得报老板的同意和力挺,「以教科书的模糊观念来说,这是否也是干预编辑事务?」

至于中天新闻撤照一事,近来对于媒体平衡报导讨论甚多,「涉己事务如何平衡报导?」庄伯仲称,以日前的「马来西亚女大生命案」来说,难不成也要采访凶嫌?此外,维持死刑制度在台湾是一面倒的支持,如果硬要追求平衡报导,对等报导废死联盟的主张,也有让阅听人误以为双方声量相当的疑虑。甚至像是前行政院发言人丁怡铭点名牛肉面冠军商家使用莱牛,有人质疑记者不先查证就报导,才引发轩然大波。但问题出在这是行政院召开的记者会,具有公信力援引报导。如果凡事都必须查证,恐怕连诺贝尔奖得主的得奖感言也无法直接引述了。

庄伯仲也说,国人习惯称新闻媒体为「第四权」,原文翻译应是「第四阶级」(the fourth estate),这个观念在台湾也应当调整,主要是中华民国政府是五权分立,媒体如果真有此权力,也是「第六权」了,怎会叫「第四权」?

庄伯仲提到,传统新闻学的论调,多半是源于18、19世纪的西方古典主义学说。如今已全面进入数位化、互动化,并非当年频道资源有限,单向传播的类比时代,因此讨论中天新闻撤照等议题时,理应当重新检视,一味食古不化,只是再閙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频道是「公共财」、「稀有财」的笑话,相关论述就容易产生谬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