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新邀产官学办圆桌论坛 探讨OTT电视趋势与法律规制

▲ 世新大学法学院邀请产官学,针对「OTT 电视 (Over-The-Top TV) 发展现况、未来趋势法律规制议题进行圆桌论坛

生活中心/台北报导

世新大学法学院日前邀请有线卫星电视产业代表、OTT业者代表、主管机关代表以及媒体网路科技学者、法律学者多人,举办一天共计四场的「专题演讲与圆桌论坛」,从权利保护、媒体秩序管制、市场公平竞争侵权行为之制裁等各个面向进行交流探讨,希望能充实国内对此问题的探讨与研究,并且作为国家在制定相关规范或执行职权时的参考依据。

数位汇流的大趋势下,影音应用已是当前各种网际网路使用方式中成长最快速的类型,OTT电视便代表此种不需要其他控制设备,就可直接在开放的网路中播放、收看各类节目的新兴电视型态,而其具有随选随看的优势,不受时间、地理位置限制,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不言可喻。却对原有的无线、有线或卫星电视、频道经营、节目制作业者的营业利益与智慧财产权造成极大的威胁。

应如何调和新兴媒体与传统电视产业各自的竞争优势,避免过度的保障权利或过度的放任自由,导致市场公平竞争功能丧失,也是在数位汇流时代不容回避的课题。

当天的议程由中华民国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商业同业公会陈依玫秘书长针对「OTT电视的发展历程、未来趋势与对影视产业之冲击」发表专题演说,凸显出目前OTT电视欠缺有效规范的现况,最后提出未来规范修订之建议

世新大学法学院智慧财产权法律研究所蔡镈宇教授比较法观点,探讨OTT电视可能对构成如何的著作权侵害,并建议未来著作权法的修改方向。中天电视法务蔡玟瑛经理则以现有案例(威达、全视福、全国数位),指出卫星电视业者目前面对侵权、进行司法救济的现况,并整理司法机关目前的裁判见解。

台湾有线宽频产业协会彭淑芬理事长以及联维有线电视事业集团副董事长翁丽美则分析OTT电视如何影响民众的收视习惯,业者在未来需如何因应这项挑战。

不过,文化部影视及流行音乐产业局张崇仁局长对OTT电视在国内发展规模有所保留,中华电信北区分公司张义丰副总经理是从该公司发展MOD的历程,强调未来OTT电视应该遵守的法令限制。

iThome电脑报总主笔的台北艺术大学王盈勋教授则强调创新以及一定程度的风险承担,在媒体产业的重要性,过度的管制不见得能提升民众收看电视的比例,创新及实验才有可能在多元且高度竞争的媒体环境中另辟蹊径。

世新大学法学院法律系王玉全教授介绍刑法上邻接权保障与侵害救济的制度,并强调即使侵权的网站设于国外或大陆,刑法上仍能追诉惩罚。

世新大学法学院智慧财产权法律研究所陈匡正教授延续著作权法制改革的议题,探讨目前法制改革重点,包括合理使用范围的重新界定以及必要的网路边境管制。

台塑集团OTT事业黄耀德执行长借重国外发展OTT电视的经验以及营收成果,认为OTT电视的发展上尤其可以落实媒体自由化的精神,而且越少的管制越能激发出创意的火花,并应朝业者自律的方向进行调控,才能达到双赢或多赢的成果。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法律事务处叶宁处长则从目前草拟中的电子通讯传播法的立法方向出发,强调法令管制并非必然可以达成其的效果,未来对OTT电视的管制将以促进自由发展、建立多元公平媒体竞争秩序为目标。

最后的综合会谈中,与会产业代表皆认为OTT产业发展、媒体智财权利保护以及通讯传播秩序的建构,是复杂多面向的庞大议题,目前法制的不足,国家应该提出更具体的措施防止既有电视媒体业者的权利继续受到侵害。

学界代表则从宪法与行政法的观点出发,强调国家作为维护公益的担当者,不应动辄诉诸业者或社会自律,而可能遭受自我放弃职责的质疑,而且应注意自律的前提是自律者有一致清楚的利害关系。

世新大学副校长陈清河教授以及广播电视电影学系、同时是台湾科普传播事业发展计划计划办公室主任关尚仁教授,则总结地指出在权利保障与救济的基础上,媒体创新与多元性的重要性,但是在鼓励自由发展的同时,也不能不关注台湾自有文化的维系,不应让使媒体呈现外国、欠缺台湾自有文化根基的内容,亦即国家对于OTT电视以至于整体传播媒体的管制,应该从整体文化政策、文化治理的角度出发,才能避免过度技术性操作而丧失媒体的本质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