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所得该怎么算?《当代法律》办论坛探讨

东吴大学法律学系林书楷教授表示,从没收的性质来看,没收应该是惩罚,刑法才会规定过苛条款来调节,现行法院实务上将没收界定为不当得利的衡平,同时适用过苛条款来调节,本身是一种矛盾。而为避免没收新制被论为违宪,没收应作合宪性限缩解释,没收应仅限于犯罪所得利益没收,犯罪行为支出成本没收,并不合理。

万国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陈志泓表示,刑法未明确规定犯罪所得没收该如何计算,且考量犯罪所得没收的救济管道有限,我国实务就犯罪所得没收于法理上就是否扣除成本的认定,恐有侵害行为人或第三人固有财产的疑虑。陈志泓引用杨惠钦大法官等协同意见书:「审判实务在个案审判上,应更重视过苛条款之规定,俾使该规定能确实发挥功能」,建议司法界应积极适用过苛条款。

辅仁大学法律学系张明伟教授表示,没收范围如果太广泛,将有过苛疑虑,可参考美国宪法第8条修正案规定,要求法律规定,不得有过重的保释金,不得课以过高的罚款,不得施予残酷的、逾常的刑罚。因此,参考美国宪法第8条修正案规定揭橥的法理,于犯罪所得没收计算时,没收范围应有所限缩。

台湾大学法律学系谢煜伟教授参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003号判决,在犯罪所得没收计算时,最高法院指出若将该交易所得全数没收,于一般交易习惯、经验及通念上,认有抵触过度禁止原则,即可适用过苛条款来扣除成本。

但该最高法院判决在没收第三人财产,判断有无过苛条款适用时,只用到「为维持受宣告人生活条件之必要」这一个法定减免事由,实际上刑法第38条之2第2项规定,还有「有过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价值低微」这三个过苛条款事由。谢煜伟认为,应运用合宪性判断精神,大幅放宽过苛条款适用,就算中性成本扣除不用过苛条款,在后阶段也可适用过苛条款「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等法定减免事由,避免没收新制有被论为违宪的疑虑。另一位与谈人林坤贤律师也指出,法院在中兴电及台中市黎明重划区案件适用,应思考积极适用过苛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