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宇修/强制律师代理诉讼,律师费该怎么办?

▲打官司请律师代理辩护,透过律师的转译能减少人民法院沟通落差及司法人员过劳问题,但律师费将成为下一个问题。(图/达志示意图

延续着上次的司法改革国是会议讨论,第二分组全民信赖公正专业的司法」着重于司法机关组织与程序的改造。为了协助改善整体的司法制度,日前开会中确立了民事、刑事上诉程序,包括律师的强制代理(用于民事或行政)或辩护(用于刑事)的改革方向,也就是以后民众打官司要请律师代理辩护。

翻开我国的诉讼法制,以民事诉讼为例,第一、二审诉讼,当事人无须委任律师进行诉讼,但若有委任他人处理诉讼之必要时,原则上应委任律师,这被称之为「律师独占原则」;相较之下,人民若要提起第三审民事诉讼,则有委任律师之必要,此被称为「律师强制代理原则」。这样的制度设计当然是为了确保人民在使用诉讼制度时,能得其门而入。简单来说,律师比较像是一台翻译机,把当事人想表达的事情理解、归纳及分析后,挑出法院能够处理的部分,再交给法官定夺。相类似的规定也可以在《医疗法》等专业法规中看到,要求只有具备医师资格人才能进行医疗行为等等。

民事的第一、二审没有强制律师代理,原因可能难以考究,最大可能就是聘请律师的费用。毕竟为了一件15万元的争议,就要花费10万元请律师,在成本效益上显然有所不符,所以才会开放让当事人自己处理诉讼。(以上要说明一个观念台湾的诉讼并非由败诉的一方付律师费,除了第三审诉讼及一些例外情形,原则上还是各付各的)

只是这样的运作,多少导致人民对请律师兴趣缺缺。依照日前公布的统计,台湾的诉讼有七成没有委任律师处理。少了律师的转译,增加的成本让司法机关直接负担,也衍生了很多问题,像人民与法院沟通落差、司法人员业务过劳等问题。因此,多数律师公会也一直在呼吁,尽速将律师强制代理或辩护入法,以解决争议。

不过,若要回归使用者付费,就要面对有人无法有效近用法律资源的现实问题。以下,笔者整理并说明三个现行已有但可以做得更好的相对应方案,供读者参考。

首先,如果人民一定要委任律师才能打官司,那么如何挑选律师就很重要。毕竟找律师不像买饮料或便当,吃过觉得不好下次不要买就好,而是要花很多成本研究、讨论跟筛选。否则找了A律师,才发现A根本不是律师,或是A对这个领域并不在行,但也没有成本或时间换人等问题可能就会产生。也因此,律师资讯透明化会是一个必要的行为。当然,我们可能无法跟美国一样,在地铁上就大辣辣的刊登「钻石也是会变的,需要离婚请找我」这种广告,不过增加一些检索的机制,总不会是坏事

其次,如果真的没有钱聘请律师,台湾现状下也有法律扶助基金会,让没有钱聘请律师的人可以申请,由基金会核定聘任扶助律师。

然而,总是有没有资讯,又因为某些原因无法得到法律扶助的人。在这部分,国外行之有年的志愿法律服务(Pro Bono)制度,就会变得相当重要。「Pro Bono」这个字是拉丁文,指的是专业人士志愿提供无偿服务,由于在台湾没有既定的翻译,笔者参考香港将之称为「志愿法律服务」。

在美国,由律师界提供志愿法律服务已是事务所的一部分。例如哈佛法学院2008年出版的《Pro Bono手册》写着,整体而言,事务所从事提供志愿法律是利大于弊的,并认为经营Pro Bono的方法有:1.在事务所下成立专门部门;2.外部实习/轮值(将律师派去NGO每年两个月);3.针对主要议题提供Pro Bono;4.与NGO成立伙伴关系;5.到缺少法律扶务地区成立办公室门诊;6.提供公益法研究或实践者奖助机会;7.律师提供暑期短期服务,事务所仍支付薪资;8.建立交换资讯平台以便有需求的人找到pro bono律师;9.乡村Pro Bono;10.非讼的Pro Bono;11.In-house的Pro Bono。

此外,英国Law Society(类似台湾的律师公会)所提供的《Pro Bono操作手册》也有很多详尽的介绍。我所隶属的的组织PILnet甚至写了一本如何发展Pro Bono业务的书,供大家参考。

不可否认的,诉讼行为消耗了很多国家资源,但也不能因为资源有限,过度限制了人民近用的可能性。就此而言,一向自诩为在野法曹的律师,协助人民有效且有意义的使用司法制度,多少才不会辜负了社会的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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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修执业律师,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人、公益法律全球研究网成员。关注人权议题,参与台湾及国际公益NGO成员之人权策略拟定与推广。以上言论不代表公司立场。88 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