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上自肥条款的利益回避原则
▲2013年,时任总统兼国民党主席的马英九已连任主席一次,依党章规定不得连选,除非修改党章。此即为台湾近年较为人知与立法层面有关的「自肥条款」事件。(图/记者陈佳雯摄)
谈到「利益回避原则」,通常直觉会联想到《公务员服务法》或《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的相关规定。它一般被界定在因执行职务之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其关系人获取不当利益之利益冲突时,应即自行回避。而在立法职权行使方面,《立法委员行为法》及各级议会也有相关的规范。
立法例上,由时任台北市议会议长陈健治、议员秦茂松等于1997年中领衔提出的《台北市议员退职酬劳金给与办法》事件,在见报后遭到各界抨击,最后议会不得不鞠躬道歉取消成案,又因该事件而受影响的苗栗县、新竹市、澎湖县等处议会,亦纷纷地撤回各自所谓的「自肥条款」。再者,大法官会议曾于2000年3月24日出台司法院释字第499号解释,针对距今近20年前的延长第三届国民大会代表、第四届立法委员任期等规定,是否符合宪法基本原则疑义提出释宪案。
在解释文中,即提到利益回避乃任何公职人员行使职权均应遵守之原则,宪法增修条文第8条:「国民大会代表及立法委员之报酬或待遇,应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调整者外,单独增加报酬或待遇之规定,应自次届起实施。」除揭示民意代表行使职权应遵守利益回避原则外,复具举轻明重之作用;盖报酬或待遇之调整尚应自次届起实施,则迳行延长任期尤与宪法本旨不符,声请意旨指延长任期违反民主宪政之原理,与增修条文第8条产生矛盾,洵属有理。
由此,一般社会通念均认为任何涉及公职人员福利政策的改变,均不宜由自身带头实施,而应由其接班人或梯队开始产生效力,方为合理。然类似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闹得沸沸扬扬的事例仍不绝如缕,也因此无从充分彰显主权在民的真谛,惟究其实乃是选民在投下神圣一票时抉择出了问题。
2013年1月,时任国民党立委蔡正元接连4天在脸书上贴文开砲,质疑国民党有意修改党章订定「马英九自肥条款」,也让马英九到底有无参选第七任国民党主席资格的争议,一时间成为茶余饭后的话题。这些,都是台湾近年较为人知与立法层面有关的「自肥条款」事件。
建立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之规范,旨在促进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风气,有效遏阻贪污腐化暨不当利益输送等不法行为。然徒法不足以自行,时至今日喜于化身机会主义的政治蝙蝠,利用舞台图谋私利的民代仍时有耳闻,懂得尊重民主、自行利益回避者几希,这不啻是导致有识之士对政治无感,甚或反感的重要因素之一,值得吾人在选举之时多加深省。
●作者瀛寰幽谷,法学博士,大学教职。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本网保留删修权。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