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采法官保留 杜绝滥权剥夺人身自由

律师王瀚兴肯定修法应采法官保留原则,但该采何种程度需审慎思考,避免审检辩及当事人多方负担过重问题。(图/记者李毓康摄)

记者杨佩琪台北报导

法院「限制出境法制化公听会上,列举四大题纲进行讨论,律师王瀚兴认为,限制出境出海应采「法官保留」原则,并明订要件、齐门槛,避免限制出境处分期间过长,可订「即时事后审查制」减少审检辩与当事人的负担。资深编辑王鼎棫则点出,法官保留主要功能,在于使事件透明化,比完全由行政机关决断,更能杜绝滥权剥夺人身自由。

律师王瀚兴肯定修法方向应采「法官保留」原则,按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第443号与558号,有关宪法第10条居住迁徙自由,应以法律为之,但目前《刑事诉讼法》欠缺相关法律明文,因此不能仅以限制住居笼统的认定就是包含限制出境、出海。

而按最高法院刑事判例,将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划归一同,尚须考虑证据保全与诉讼程序进行,或其他状况,决定是否继续限制出境,若无裁量滥用,不能指谪违法;但何谓裁量滥用,依目前「法律保留」原则并未明言,因此确有必要明定要件,且统一门槛。

不过最受争议的应是该采何种程度的「法官保留」?王瀚兴认为,法官审理案件本就审不完,连限制出境出海都要法官保留的话,对于法官、律师、检方以及受处分人,都会是慢慢长夜,徒增负担。

但为了避免当事人真的逃逸无踪,使刑罚不能追溯执行,就限制住居部分,改采类似扣押的「即时事后审查制」就可避免逃逸与审检辩、当事人多方负担过重的问题。

▲资深编辑王鼎棫认为,限制出境是对人身自由严重剥夺,应防杜滥权。(图/翻摄自立法院官网

资深编辑王鼎棫则呼吁,以一般民众经验,「限制住居」这样的界线,相当难以理解,若无明定相关要件,不但人民无法遇见何时遭限制出境,严重干预生活,更无法检验法院或检察官是否妥善行驶裁量权

况且限制出境对被告人身等权益有重大影响,「法官保留」可将事件透明化,行政机关不仅得对剥夺人身自由的理由,进行详尽说明,并公开接受反方质疑与检验,更能防杜滥权弊端

至于限制出境的次数期限,其审查密度应从严,目前实务上对限制出境处分并无次数与期间限制,违反比例原则,立法者应明定「阶段式审查」,明定优先采取对被告侵害权利较小的具保或责付,若不能尽其功,才能采取限制出境等,侵害较大的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