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 剥夺行动自由最重判7年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昨审查行政院、司法院提案刑法第302条之1、第303条及第339条之4修正草案,全案审查通过,将送院会审查。

现行刑法302条规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剥夺人之行动自由,处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罚金。依行政院、司法院提案说明,近来发生诈欺集团为取得他人的金融帐户以遂行诈欺、洗钱犯罪,而囚禁、凌虐被害人,甚至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等严重戕害人权的犯罪。又德国、瑞士、奥地利刑法对剥夺行动自由罪,都有就特定情状为加重处罚规定,增订加重处罚事由,并提高刑度。

修正条文增订加重「剥夺行动自由罪」,包括3人以上共同犯罪、携带凶器犯罪、对精神、身体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对被害人施以凌虐、剥夺被害人行动自由7日以上,可处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得并科100万以下罚金。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致重伤者,处5年以上12年以下徒刑。

诈团的犯罪手法推陈出新,修正条文也针对第339条之4,犯第339条诈欺罪加重处罚事由增订「以电脑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制作关于他人不实影像、声音或电磁纪录之方法犯之。」可处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得并科100万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