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 囤货哄抬物价者 最重关3年

▲日前油电双涨物价飙,检调追查有无非法囤积奶粉情形。(资料照片/取自东森新闻)

记者周佩虹台北报导

行政院会31日通过刑法部份条文修正案,对于意图抬高交易价格,无正当理由却囤积不上架公开销售者,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30万元以下罚金,如果有意图影响交易价格散布不实资讯者,最重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务部次长陈守煌表示,刑法第251条,妨害贩运农工物品罪,从民国24年至今,已经77年没有修正,法律规范显然已经不合时宜。而在参考证交法第155条后,增订处罚不肖厂商藉囤积商品以影响价格之行为,来区隔合理正常进货库存与藉囤积牟利行为。

新修条文内容为,只要有意图抬高交易价格,将粮食农产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饮食物品;种苗肥料原料或其他农业工业必需之物品,囤积并无正当理由不应市销售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30万元以下罚金。

但如果是以强暴、胁迫妨害上述物品贩运者,则加重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50万元以下罚金;至于若是意图影响第一项物品之交易价格,而散布不实资讯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20万元以下罚金。

但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在事实认定上有其难度,未来在执行上,恐怕不是那么容易,一般认为,该项条文的修正,应该是吓阻作用大于实质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