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修正 業者未協助救災最重罰千萬、釀死重判7年

立院会今天三读通过消防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工厂、储存化学品的仓库或储存场所,及一定规模以上的实验室或仓库的管理权人,火灾时,未立即指派专人至现场并协助救灾,最重处1000万元罚锾。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立法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消防法部分条文,工厂、储存化学品的仓库或储存场所,及一定规模以上的实验室或仓库的管理权人,火灾时,未立即指派专人至现场并协助救灾,最重处1000万元罚锾;三读条文也扩大危险物品场所揭弊者的适用范围。

本次修法强化资讯权,明定消防指挥人员抢救工厂、储存化学品的仓库或储存场所,及一定规模以上的实验室或仓库火灾时,其管理权人应提供该场所化学品的种类、数量、位置平面配置图及抢救必要资讯,且应依中央各主管机关之规定更新上传至指定之网路平台,并立即指派专人至现场并协助救灾。

对于违反规定者,三读条文明定,管理权人于火灾时未提供场所平面配置图及抢救必要资讯,或提供资讯内容虚伪不实者,处管理权人5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未提供该场所化学品之种类、数量,或内容虚伪不实者,处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

为敦促公司企业落实自我风险管理,三读条文也明定,一定规模以上建筑物,若未订定消防防护计划或施工中消防防护计划,或未依各该计划执行有关避难引导必要之业务;未依规定设置或维护消防安全设备;应设置住宅用火灾警报器的场所,未依规定设置或维护住宅用火灾警报器等,发生火灾致重伤者,最高处场所管理权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于死,最高可课予7年刑责。

至于基层消防团体呼吁修法强化职安、落实业者消防自主部分,三读条文增订「消防人员安全卫生防护」专章,中央主管机关应组成「消防人员职务安全卫生咨询会」、各级消防机关应成立专责单位及人员。另外,各级消防机关对于所属消防人员得定期实施特定项目的健康检查,必要时,并得实施临时健康检查。

在保障女性消防员部分,三读条文规定,各级消防机关对于女性妊娠中或分娩后未满2年之消防人员,除应提供适当之环境、安全卫生防护设备及措施外,并应依医师适性评估建议,采取勤务调整或必要的健康保护措施。

另外,为鼓励吹哨者检举不法,三读条文也扩大危险物品场所揭弊者的适用范围,由原从事危险物品工作「行为人」扩大为「工作者」,并明定地方政府应以实收罚锾总金额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充奖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