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外泄公司营业秘密 政院修法最重罚5千万

记者周佩虹台北报导

近年来产业界多次发生离职员工窃取公司营业秘密案件政院会25日通过《营业秘密法》修正案,针对侵害营业秘密的不法取得及非法使用行为,增订刑事责任;并对于意图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使用者,加重处罚法定刑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最高新台币5千万元。

▼行政院发言人郑丽文上任后首次主持院会后记者会。(图/记者周佩虹摄)

行政院发言人郑丽文转述院长陈冲在会中指出,营业秘密是智财权策略布局的一部分,强化智财权策略布局更是经济动能推升方案的重要项目之一;因为离职员工窃取、盗用、或外泄原任职公司营业秘密,不但侵害产业重要研发成果,更严重影响产业的公平竞争。

《营业秘密法》于民国85年1月17日公布施行,已超过16年未修正,虽然刑法中已针对侵害营业秘密行为订有刑责,但仅处罚无故泄漏营业秘密的行为,并没有处罚不法取得及非法使用行为。

而本次修正在第13条之1,增订侵害营业秘密之犯罪行为及其刑事责任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新台币5万元以上、1千万元以下罚金;但第13条之2更明定,意图在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使用者,加重处罚法定刑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最高新台币50万元以上、5千万元以下之罚金。

此外,第13条之3新增明定侵害营业秘密刑事责任为「告诉乃论」,让被害人行为人可以有私下和解机会,以节省司法资源;第13条之4则增订「法人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犯罪者,该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该条之罚金」,但「若对于犯罪之发生,已尽力为防止行为者,不在此限」。

该项但书之免责规定,是让法人或自然人雇主有机会可以在事后举证,来证明已经尽力防止侵害营业秘密之发生,一方面免于企业被员工个人违法行为而毁掉企业形象及支出大笔罚金;更可让企业事先尽力防止犯罪发生,而有预防犯罪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