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修营业秘密法 防堵境外委托境内窃密漏洞

红色供应链袭台,行政院展开检讨,盘点有哪些既有法律出现漏洞,并将以「国安高度统筹研修营业秘密法》或《国安法》,甚至可能研议增订《经济商业间谍罪》,盘点新增纳入既有法制里面。

政委罗秉成也透露,若是境外势力委托境内公司在境内完成窃密使用行为,未来将修改《营业秘密法》防堵漏洞,将此行为列为重罪

官员表示,近期发现特殊样态相当多,如陆资在台窃取营业秘密后留在台湾使用,实质有损国安,或陆资蚕食科技公司股权后、直接在台掌握营业秘密,行政院正盘点特殊样态,再决定修改哪部法律。

现行《营业秘密法》区分「境内使用」与「境外使用」,窃取营业秘密后在台使用,适用第13条之1,属于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为告诉乃论「轻罪」;若窃取后在外国或中港澳使用,适用第13条之2,是1~10年、非告诉乃论的「重罪」。

罗秉成说,《营业秘密法》现行规定是境外使用才判重罪,但学者提醒有一种样态是在境内完成窃取使用,如境外势力在地协力者完成行为,或境内公司接受境外母公司指示,在境内完成窃取且境内使用,但境外母公司也因此得利。

而这些行为无法满足现行「境外使用」判重罪的要件。罗秉成说,境内、境外使用有地理上的限制,要件有些规避法律漏洞之虞,未来会在既有《营业秘密法》强化防堵漏洞,将此行为纳入重罪。

另涉及「国家安全」重大法益情况,罗秉成则表示,制度上正在评估分析,是在《营业秘密法》强化,或修改《国安法》,因各有理据,仍在检讨未有定论

他进一步补充,若放在《营业秘密法》,保护的只是私人民间企业的秘密,但具国家等级的私人秘密或技术若泄露,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及经济发展,就不适合依《营业秘密法》的轻罪或告诉乃论来论处,甚至有人建议增订保护国家安全的《经济或商业间谍罪》新法制,在美国已有《经济间谍罪》的法制,罪刑相当重,未来若要增订放在营业秘密法或国安法,尚在研议中,所有盘点在既有法制中补充,不需另立专法

罗秉成说,若泄露对象是境外敌对势力,不只是一般外国人或境外公司使用而已,也非一般公司,对国家安全有威胁,对经济会造成重大损害,这种行为不能从一般企业营业秘密的保护角度切入,要拉高至国家安全等级去看待。

经济部表示,营业秘密法应否修法业界意见有二,包括一、侦审中案件盼「速审速决」,执行效率再加强;二、解决国安问题。另有企业提议是否整理可公开案例大家参考,这部分经济部已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