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秘密2】台湾「侦查保密令」独步全球 防企业秘密二度外泄
台湾企业营业秘密外泄频传,但业者担忧若报警处理,企业秘密在检警侦办过程中是否会二度外泄?昨(10)日在苏位荣主持的《行动法庭》,曾侦办台积电、联发科营业秘密案件的刘怡君检察官表示,于今年1月15日修正通过的《营业秘密法》,增订「侦查保密令」新制,由检察官核发保密令,要求所有参与侦查程序的人都有保密义务,违反者将因「侵害或妨碍司法公正性」的罪产生刑事责任。「这个立法也算是全球独步,这是台湾的创举!」
企业告越多 增加秘密外泄风险
刘怡君检察官观察道,在高科技业,业者确实担心在侦审过程中,企业秘密会二度外泄。
刘怡君解释,「(企业)很在意、担心他的营业秘密,反而在侦查程序、审判程序,越泄越宽、越泄越多!」当营业秘密案进入侦查和审判系统后,证据必须摊开给被告,让对方知道企业要告的事项为何,追诉范围多大,审理过程中需要进行攻击防御的流程,被告的程序权益也需要被保障。而企业也会担心,当证据一摊出来,不只是被告看到,若律师是竞争对手派来的人,只会使秘密越泄越大。
因此近几年法务部在座谈会场合,会跟业界宣导,在追诉营业秘密的案件时,不见得要把打击范围打得很大,「因为你打得越大,就表示你在审理跟侦查程序中,你要拿出来给人家看的东西越多,因为人家要知道你要告诉什么、追诉什么?」
刘怡君提醒,企业在风险控制上,需注意在诉讼程序要追诉到什么程度,举证上会比较容易?以及企业要揭露多少资讯给对造,都需要由整个团队做专业评估,才能尽量在诉讼程序中,降低二次外泄的风险。例如台积电在爆发营业秘密案之后,就派出「很完整的专业团队」做处理。
「侦查保密令」避免营业秘密二度外泄
为了避免营业秘密在侦审过程中外泄,台湾高等检察署在2016年也修订检察机关办案注意事项,并跟法务部检察司讨论,有哪些要点需要修正,跟检察官宣导侦办营业秘密案件的注意事项。
而《营业秘密法》新制亦于今年1月15日施行,在第14-1条至14-4条增订「侦查保密令」相关规范。
草拟法案的黄致中检察官说明,依据新法规定,检察官在侦办过程中,如果认为有必要将涉及营业秘密的卷证资料,让第三人、被告或告诉人接触时,检察官可以对那些接触的人核发侦查保密令,使违反守秘义务的人,要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最重100万元的罚金。
营业秘密须出示给第三人 避免检察官误判
黄致中检察官解释说,在实务上,检察官有时无法判断,搜索扣押的资料,是否有告诉人的营业秘密,会找告诉人来辨识。而此时就会面临,被告会顾虑告诉人接触到自己的营业秘密,而有所抗拒。另外,告诉人为了说明为何那些资料是营业秘密,会需要揭示更多秘密给检察官,甚至给被告或第三人,而使原告担心提告后,更多秘密外泄的状况。
▲ 黄致中检察官曾参与《营业秘密法》「侦查保密令」相关规定之草拟过程。(图/行动法庭摄)
检察官刘怡君也补充说,检察官在实务上,常面临很大的专业落差,例如在高科技的案件,接触到生技、半导体或化工领域的资料,资料全都是英文,而被告和告诉人在解释时,也夹杂一堆英文。检察官每个英文单字都听得懂,但加起来以后就「通通不知道他在讲什么」。
此外,检察官在搜索扣押时,也常面临被告的资料,有新旧公司的营业秘密混杂的状况。检察官无法判断,扣押回来的资料,是否属于被害人的资讯,还是被告在新公司研发的资讯?「整个都通通混淆在一起!」因此检察官有时在侦查过程中,会需要出示资料,让双方做辨识,但被告会顾虑,他新研发的东西为何检察官要拿给旧东家看?
刘怡君分析说,其实《营业秘密法》增订的「侦查保密令」,源自同法第9条保密义务。但政府透过这次修法,期望不仅是维护被告的程序权利,也能帮助检察官能发现真实,避免误判,提升侦查程序的品质。
刘怡君表示,期望透过法制的落实,让企业界和检警调单位「用沟通理解跟相互合作的方式,取代相互指责」,彼此截长补短,确保台湾国家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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