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公司法修法建E化平台 提升资讯揭露

▲建立E化平台后,事前审查改由电脑系统执行,主管机关则加强事后抽查。(图/视觉中国CFP)

修法团队和主管机关最大歧见在于是否应建立E化平台,最近主管机关极力推动网路申报,我们深表赞同,但E化平台绝对不等同网路申报。因为E化平台的精神在提供市场足够资讯,让市场发挥第一线监控力量,主管机关则退居二线。具体来讲,目前主管机关对登记事项均采事前人工审查,建立E化平台后,事前审查改由电脑系统执行,主管机关则加强事后抽查。正因为主管机关不再事前人工审查,改由企业直接上传,资讯的时效性多元性不再受到人工审查的局限,可以有效提升资讯揭露的质量。

目前正是推动E化平台建置的良好时机,原因如下:(一)行政院以发展数位经济为主轴,E化平台的资料库对此将有极大助益。(二)我国企业使用网络申报比例极高,例如103年营所税网路申报比例已高达99.87%,企业直接上传E化平台登记事项,应无问题。以及(三)国际间对资讯的需求越来越高,例如我国2007年反洗钱评鉴,评鉴单位就建议我国政府应随时掌控公司最终受益人身份,并于中央登记系统为相关设计。实务上,唯有E化平台的电脑系统才能处理庞大的资讯量,事前人工审查将无法满足日益升高的资讯需求。

修法团队和主管机关另外一个歧见在于如何区分大小公司,以决定财报是否要经会计师签证。现行法以资本额3,000万元为准,但本次修法,主管机关已废除股票面额下限。例如,公司可以每股100元价格发行面额0.01元的股份,发行1,000万股,公司资本仅10万元,但取得10亿元股款,资本额至此完全与公司财力规模脱钩。修法团队为解决资本额标准失真的问题,除资本额外,另引进总营收、总资产员工人数三项指标来决定财报是否应经签证,德英及所有欧盟国家均采此种标准。而且,大型企业不但其财报应经签证,更应公开揭露经签证之财报,提高透明度。这也是修法团队为何推动E化平台,目的在促使企业以极低成本就可揭露更多事项。

修法团队建议公司法修正应同时注意管制松绑与公开透明,如只管制松绑,忽略公开透明,则将使市场变成丛林,未来必定纠纷不断。

修法团队建议,应以E化平台之设置作为公开透明的核心。

E化平台不仅是应采用电子申报,还具有以下特点:

一、审查方式的改变(一)以电子系统进行审查,取代现有人力审查,审查更为快速准确。系统除可以执行现有人力进行的审查项目外,尚可执行更多的项目,例如公司法第30条公司负责人消极资格之审查,以及公司法第20条财报是否签证之审查。

(二)现有人力可转为事后抽查,以提升资讯正确性精心安排的不实登记,不容易借由事前的形式审查发现,主管机关的事后抽查,才是降低不实登记的重要方式。

二、提升资讯正确性的配套资讯正确性之提出,除靠前述电子系统事前审查、行政机关事后抽查外,公司法应明确公司登记负责人员登记不实的责任,才能有效提升资讯之正确性。考量公司规模大小,公司可以自由选择代表公司之董事为公司登记负责人员,也可以由公司秘书(公司经理人,应具有会计师、律师专业资格,或从事会计、法律工作十年以上),或外部具有专门职业资格之人担任之。

明确究责与专业人士的引进,可提升公司的遵法意识,并可强化公司治理。

三、平台资讯内容的充实现有资讯平台的资讯不足且可能产生误导,不利于利害关系人之保护与交易安全。

(一)配合无面额股与超低面额股之引进,应揭露实收资本额加计溢价公积,避免资讯产生误导。

(二)股东名簿实质受益人资讯应备于E化平台(备置但无须公开揭露),强化股东权之行使。同时,实质受益人资讯也有助于洗钱防制的执行。

(三)大型公司影响大,利害关系人多,却可能因其为非公开发行公司而致利害关系人对其一无所知,一旦发生问题,往往一发不可收拾。为保障股东、员工、消费者,以及交易安全,大型公司之财报应经签证,并应揭露于E化平台。至于大型公司之定义,现阶段可考虑保留现行实收资本额3,000万元以上之标准,同时规定,未达3,000万元但规模很大的公司(总营收、总资产、员工人数,三项连续两年达到两项)财报应签证并应揭露。

总结来说,E化平台,将使资讯更多、更准确,登记与查询资料多更加方便。这将是人民有感的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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