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应台铁公司化 铁路法修法三读强化铁道监理

因应台铁公司的《铁路法》修正案,今天在立法院完成三读。修正案明定,为强化铁道监理及事故调查权则。(本报资料照片)

因应台铁公司的《铁路法》修正案,今天在立法院完成三读。修正案明定,为强化铁道监理及事故调查权则,新增交通部铁道局应就铁路运转中发生的事故及异常事件进行检讨,经确认若有应改进,应命铁路机构限期改善,并列管追踪;若有违反铁路机构内部规定者,得命铁路机构对相关人员进行究责、惩处。

交通部长王国材去年上任后,抛出台铁转型方案,历经近1年准备,先提出《铁路法》修正草案,拟强化铁道监理及事故调查权则,并因应即将面对的公司化议题,修法让国营铁路机构资产活化。

今三读通过的修正案《铁路法》修正案,为提升铁路安全,《铁路法》修正案新增交通部铁道局应就铁路运转中发生的事故及异常事件进行检讨。非属《运输事故调查法》所认定的重大运输事故及异常事件,交通部铁道局若认有必要,得就事实及原因进行调查。

修正案明订,经确认若有应改进,应命铁路机构限期改善,并列管追踪;若有违反铁路机构内部规定者,得命铁路机构对相关人员进行究责、惩处。

考量铁路电气化区间一经发生跨越或侵入之情事,恐将造成严重后果,以往行人、汽车驾驶人或牲畜违反规定入侵轨道,原处新台币1万以上、5万以下。经此次修法后,改为若影响铁路行车安全情节重大者,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致重伤者,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之罚锾;致人死亡者,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之罚锾。

同时,《铁路法》新增21条之1,明订国营铁路机构为经营铁路业务或办理附属事业所需使用毗邻公有不动产,「应办理有偿拨用或租用,并须考量其公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