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电支条例修正三读 强化财务面监理力道

童政彰说明,针对电支条例第11条所定契约内容的审定认证,此次修法新增可由「律师」审阅或会计师出具信托契约、履约保证契约或其范本的法律意见书或认证报告,除符合监理要求外,申请人亦可依需求取得专业评估意见,以利检视契约完整性及适当性。

同时,此次修法并增订第38条第1项第5款规定,电支机构若违反法令、章程或行为有碍健全经营,主管机关可要求电支机构提拨一定金额准备或增资,借此强化财务监督力道、赋予主管机关更弹性裁处权力,进而强化电支机构健全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