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高科技公司泄密案频传 营业秘密宜采合理措施

营业秘密与企业之竞争力至为攸关,如何妥善保护自身的营业秘密,避免投入的研发成本付诸流水,实为企业不容忽视的课题。

营业秘密须符合3大法定要件

常见的营业秘密可分为「商业性营业秘密」及「技术性营业秘密」2种类型:前者主要包括企业之客户名单、经销据点、商品售价、进货成本、交易底价、人事管理、成本分析等与经营相关之资讯;后者则是指与特定产业研发或创新技术有关之机密,包括方法、技术、制程及配方等。惟依营业秘密法第2条规定,企业之内部机密资讯须具备以下3大要件,才能受到营业秘密法的保护:

一、秘密性

指该资讯并非一般涉及此类资讯之人所得知悉,如果是同业间可轻易取得的资讯,因缺乏秘密性,即不受营业秘密法保护。

二、经济价值性

指该资讯可以用于生产、制造、经营、销售而具有经济价值。晚近最高法院判决更明确解释:所谓经济价值,是指某种资讯经过时间、劳力、成本投入后所获得,且使用上不须依附于其他资讯即可独立存在,此种资讯除可带来金钱收入外,也包括提高市占率、研发能力、业界领先时间等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三、采取合理保密措施

一般而言,只要营业秘密所有人依照自身的人力、财力,依资讯性质,以社会通常所可能的方法或技术,将此类资讯以不易被他人任意接触的方式加以控管,并使他人可了解其所有人有将该资讯当成秘密加以保护的意思,即符合「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要件。虽然法院对于「保密措施是否合理」并无绝对的判断标准,但可预期的是,企业经营者对营业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愈多元,被认定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机率愈高。

企业经营者宜采取之营业秘密保护措施

关于营业秘密的具体保护措施,企业经营者宜从下列三个方向预作规划,包括:一、人员管理:由于实务上泄漏营业秘密案件多发生于在职员工离职之际或甫离职员工与拟离职员工的串联,建议在员工就职时,于聘雇合约中约定保密条款,并就特定事项独立签订保密协议书。员工离职时,可另于离职声明书中约定保密条款,要求员工应缴回职务上所有取得之档案及文件资料,且不得擅自复制、携走,亦不得将该等资讯作其他目的使用或泄露予任何第三人。

其二、硬体设备管理:企业宜将文件依机密程度分类、分层及加密管理,并于此类文件或档案名称上分别标注「普通」、「机密」等字样,使他人得于外观上辨识营业秘密资料,并与普通文件确实分类,避免将多数文件均列为机密,反而导致争议发生时,法院对公司为不利之认定。另因现代企业使用电脑与网路储存、传送资讯已成常态,对于以电磁纪录方式保存之营业秘密,建议可透过电脑硬碟加密、资料分级处理、限制存取权限、设置员工登入系统帐号密码等措施加以管制。

其三、组织管理:为使所有企业员工知悉营业秘密保护之重要性,企业宜建立营业秘密保护相关之内控内稽制度,使营业秘密保护成为企业组织文化的一环;此外,建议企业宜定期对员工为教育训练,倡导营业秘密法观念,以表彰对营业秘密保护之重视。

近年来,以半导体业与生技业为首,台湾之高科技产业发展蓬勃,实力不容小觑,再再彰显营业秘密保护之重要性。为维持企业之竞争力与永续发展,建议企业经营者宜及早盘点、管理自身之机密资讯,并咨询专家意见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以避免营业秘密遭他人不法泄露之风险,甚或面临未来争议发生时,遭法院认定内部机密资讯非属营业秘密之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