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新员工违反营业秘密法 公司需负连带责任?

报导,自英业达公司跳槽仁宝公司的数名工程师,疑泄漏英业达公司营业秘密台北地检署起诉,且检察官认为仁宝公司未尽力防止受雇人发生犯罪行为,遂依营业秘密法一并起诉仁宝公司;无独有偶,今年3月间宜特公司也因同样情形新竹地检署起诉,同时面临升阳公司提出56亿元的求偿。由上开报导可知,公司雇用的员工如果有违反营业秘密法的行为,不仅仅是员工的个人私事,公司同时可能因此需负担巨额赔偿责任

按营业秘密法第13条之4规定:「法人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犯第十三条之一、第十三条之二之罪者,除依该条规定处罚其行为人外,对该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该条之罚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对于犯罪之发生,已尽力为防止行为者,不在此限。」依照此规定,任何公司雇用的员工,如果在工作过程中有使用他人的营业秘密,除该员工将受法律制裁外,公司本身也将连带负责,例外在于公司如已尽力为防止行为时,或可免除法律责任。因此,公司是否有「尽力防止」员工违反营业秘密法行为的措施,可说是案件发生时,判断公司是否需一并负责的标准

但是公司要怎么做才算是已经「尽力防止」?过去很多公司采取的方法是与新进员工签订契约,约定员工不得泄漏前雇主的营业秘密,以此来避免受到员工不当行为的牵连。然而,这样的作法实务上恐怕无法得到认同,例如台中地方法院在106年度智诉字第11号案件中就曾经明确表示:…公司签订聘雇契约书,固然均有「乙方不得将其以前雇主之机密资料以及其他因故禁止乙方泄露或使用之资料、资讯透露予甲方或于工作中使用之」之约定,然此仅为一般性、抽象性之宣示性规范,并非积极、具体、有效之防止行为…。依照这样的见解,如果公司仅是与员工签订契约,约定员工不得泄漏或使用前雇主的营业秘密,在员工有违反营业秘密法的行为时,公司仍然无法免除责任。

但如果公司已经与员工约定不得泄漏或使用前雇主的营业秘密,都还不足以作为公司已「尽力防止」的认定标准,那么公司究竟应该采取何种手段,方能避免承受此不利风险?上开台中地方法院判决内容并未直接给出明确答案,然而,从判决内容反推,或许建立完善的营业秘密管理制度并具体实施,是可能的解答。所谓营业秘密管理制度,一般包含营业秘密的盘点分级保密措施建置、使用规范订定及稽核制度建立,有效的营业秘密管理制度,除了避免公司的营业秘密外泄,由于公司对于手上有那些营业秘密已有充分了解,在员工使用前雇主或他人的营业秘密时,较能透过稽核及时发现,阻止违法行为发生。

在营业秘密保护越来越受重视的今天,公司除了要注意维护自己的营业秘密权利外,如何避免不慎侵害他人营业秘密而生争讼,也将是公司需要了解并提早因应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