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点-原来应征员工也有可能违反营业秘密法

读者可能会有一个直觉的想法是:这是这位新进员工A自己的的不法行为,甲公司怎么可能会有任何法律风险?很遗憾的,会!而且还可能有刑事责任!处罚的依据就是营业秘密法第13条之4:「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犯第13条之一、第13条之二之罪者,除依该条规定处罚其行为人外,对该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该条之罚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对于犯罪之发生,已尽力为防止行为者,不在此限」。

细心一点的读者会发现,上面条文的后段有提到:「对于犯罪之发生,已尽力为防止行为,不在此限」,这时,可能有公司会想:嗯,那太好了,我们公司其实都有让所有新进员工签署聘雇合约,合约内更规定:「乙方(即员工)不得将前雇主之机密资料透露予甲方(即甲公司)或于工作中使用」;除此之外,我们公司还更慎重地让新进员工再签署另一份声明书,并需就以下类似问题:「是否曾接触或经手之机密资讯」,勾选「是」或「否」。都做到这样了,公司应该能做的都做了吧?算是上面法条所说的「已尽力为防止行为」了吧?这时候就算有新进员工真的拿前东家的机密来,也应该跟公司无关了吧?

再次遗憾的是,就算如此,公司还是可能要负责!如同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109年度刑智上重诉字第4号判决理由提到:「所谓尽力为防止行为,并非仅要求一般性、抽象性之宣示性规范,而必须有积极、具体、有效之违法防止措施,方属足够」、「聘雇契约书…固然均有「乙方…不得将其以前雇主之机密资料…透露予甲方…」之约定,然此仅为一般性、抽象性之宣示性规范,并非积极、具体、有效之防止行为」、「被告…受聘…担任…职务,与…曾担任之职务相似,被告…公司经营科技业已数十年,当然知道必须尽力避免来自竞争者员工违法使用营业秘密之可能性,惟…被告…于附件之声明书『是否曾接触或经手前任雇主营运、生产或销售相关之机密资讯…』此一问题,竟均勾选为「否」…,被告公司主管、法务单位及人资部门,竟全无任何质疑、询问、确认,即予收存,就此等…明显有悖于事实之回答,被告…公司全无后续管理动作,直接予以聘用,显有悖于常理」。

看到这边,读者应该会有些困惑,有签署聘雇契约,不够,再写问卷,还是可能不够,那么,公司到底应该怎么做才会在遇到不幸事件(有员工窃取前东家机密)时,能够免责?对于这点,本文先点出一个大方向:必须从智慧财产权管理之角度出发,并就「营业秘密」此一标的,进行盘点与后续管理(相关细节,会另文详细说明)。

现今公司治理相当强调企业必须进行风险管理,而违反营业秘密法之风险即是风险之一环。企业必须了解,此等风险不单单是存在于员工「离职时」(有带走机密资料之风险),若新进员工有携带前东家机密前来,此时公司也同样会有违反营业秘密法之风险,公司不得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