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秘密3】给员工签保密协定还不够!法院:须积极阻止泄密

新闻节目中心/综合报导

雇主们注意,你给员工签的保密协定,在法院眼里可能会被认定是无效的白纸!昨(10)日在苏位荣主持的《行动法庭》,资策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长王伟霖提醒,若雇主在秘密外泄时,没有积极制止或提起诉讼,法院可能会认定保密协定,不足以构成保密措施,没有任何效力

客户饮食喜好 也是营业秘密!

哪些事项构成营业秘密?刘怡君检察官表示,营业秘密存在各行各业,不只是发生在竹科园区。举凡一兰拉面红酱配方、客户饮食喜好(例如喜欢喝半糖全糖)、休假周期(例如客户每年会带孩子出国)、公司近期要拓展哪些业务、跟哪些厂商并购、要进行哪些并购...等商业资讯,都可算做营业秘密的一环。

交通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林志洁教授指出,在法律上,「营业秘密」主要由三个要件构成:「秘密性」、「经济价值」和「合理的保密措施」。若企业认为营业秘密具备高价值,必须跟法院举证自己的保密措施有做到相对应的程度,才会符合比例原则。

营业秘密界定 法院认定偏严

司法实务上,《行动法庭》主持人资深司法记者苏位荣指出,对「营业秘密」认定有从严的疑虑。

王伟霖所长回应说,台湾营业秘密的案件虽然很多,但台湾法院在认定「保护措施合理与否」的标准相对严格。因此不论是民事或刑事,「能打到赢的案件其实不多。」

举例来说,法院曾认为,雇主在秘密外泄时,没有积极制止或提起诉讼,保密协定就没有效力。甚至有判决认为,雇主没有特别跟员工说明,解释保密协定的内容,让员工了解他负担的义务,雇主因为没有充足的说明和讲解,没有采取足够的保密措施,也会影响保密协定的效力。

在实务上,也发生过有家店的配分内容,存在负责人电脑密码只有负责人一人拥有。结果法院仍然认为,雇主没有采取足够的合理保密措施。王伟霖所长认为,这样的认定就「过于严格」,他建议法院在审理保密措施是否合理,「还是要回归法律的精神,如果这个营业秘密价值没有这么高,保密措施的认定就要宽容些。」

竞业禁止需劳工「二次同意」?资策会科法所所长:不合理

企业为了避免员工跳槽竞争对手公司,外泄营业秘密,会让员工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劳动部为了保障劳工权益,在2015年12月18日增订《劳动基准法》第9-1条,要求雇主要给员工「合理补偿」,以维持竞业禁止协议的有效性

而接下来业界面临的问题是,若在修法前让员工签署竞业禁止协议,但法律在2015年12月18日后提高标准,那么过去签署的竞业禁止协议是否有效?

王伟霖所长说明,过去司法实务认为,雇主必须重新跟员工协商,取得劳工的同意,竞业禁止协议才生效。若员工没有同意,那么就会被认定是无效的条款

王伟霖分析说,这样的认定「过于严格」,因为劳工在进公司第一天就同意竞业禁止的义务,若后续法律标准提高,雇主只要提供合理补偿就够了。若劳工有意见,可以到法院处理纷争,而在法院要处理的是「合理补偿要给多少?」的问题,而不是讨论「劳工是否有二次同意?」。若雇主愿意给予合理补偿,但员工却不同意,其实就代表他已经要跳槽了,若此时还要求雇主必须征得劳工二次同意,其实「不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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