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爽奥客PO网肉搜 法界:恐违个资法需负民刑事责任

医师叫碗90元牛肉面上桌嫌贵走人,被店家脸书PO网登出监视器画面。(图/翻摄Facebook虎尾人(赞)出来)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日前云林某牛肉面店,一名客人因认为牛肉面太贵,未付钱就闪人。店家气的将监视器画面PO网,后来发现这名「奥客」竟是附近医院的医师。法界人士指出,若是因消费纠纷,店家就将奥客PO网的状况,极有可能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要负担民刑事责任。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11日在脸书发文,以云林牛肉面的状况为例,说明《个人资料保护法》(以下简称个资法问题。协会指出,按照《个资法》第2条规定,只要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出个人的资料」,就属于个资法所定义的「个人资料」,因此,如果监视器画面清楚照到影像画面,而可以用这个画面透过脸部或其他个人身体特征而识别出该人,这些监视器画面就会属于个资法定义的「个人资料」。

但依《个资法》第51条规定,如果是自然人为「单纯个人或家庭活动目的」,而搜集、处理或利用「个人资料」;或是在「公开场所或公开活动」中所搜集、处理或利用之未与其他个人资料结合之影音资料,都「不算个人资料」。上面这个案例中,牛肉面店家所拍摄的监视器画面,表面上看起来虽然没有和其他个人资料结合,但是因为是在公开场所中所搜集,而且不是自然人为单纯个人或家庭活动为目的而搜集,一般认为,这些监视器画面仍然应该属于个资法定义的个人资料。

协会说明,而按照《个资法》第19条、第20条的规定,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搜集、处理与利用,应有特定之目的,且须在「搜集之特定目的必要范围内」为之,否则原则上就要负担《个资法》所规定的民事赔偿或刑事责任;但如果能符合「公共利益目的」等例外规定,也可以不用负责。在这个案例中,牛肉面店家装设监视器应该是基于防盗等目的,所以识别客人身分,不会是搜集的特定目的;而店家将监视器画面PO上网,不论是要讨拍,或是要公审客人,甚至是要找出客人身分索取90元面钱,都不是在原来搜集的特定目的之中,也无法被认为是符合公共利益等例外。所以应该是有可能被认为违反《个资法》,而要负担民事赔偿或刑事责任。

另外协会点出本案关键点,在于2016年3月15日新修正施行的个资法第41条,将违法搜集、处理和利用个人资料的刑事责任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意图营利」,一种是「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他人之利益」,而这次的修正,本来的意思是要完全删除「非意图营利」的刑事责任,但是立法委员党团协商后,却改增加了「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他人之利益」的主观要件。但是,所谓「意图损害他人之利益」的意义究竟是什么,有法院判决认为如果考虑到本次修正的目的是在限缩不具营利意图的行为,所以不应该将隐私权名誉权人格权也解释成属于「他人的利益」,否则恐怕反而是扩大行为构成刑事处罚要件,因此,新法条文中的「他人之利益」应仅限于他人的「财产上利益」。

最后协会认为,按照这样的解释,牛肉面店家将监视器画面PO上网路,应该不算是有「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他人之利益」,所以应该还不用负担刑事责任。不过,即便如此,店家若任意将消费纠纷PO上网,还是有因挨告而吃上民事官司的可能,所以建议在PO网前,还是要多多慎重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