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建筑基地 320巷案不利住户

封路禁止外车进入私人土地情形屡见不鲜,若是唯一出入的既成道路民众尚可主张袋地通行权」,但在树林光兴街320巷案例中,由于巷道已被执行署认定并非建照的建筑基地、也非既成道路而迳予拍卖,居民即使忿忿不平,但想在私人土地上停车、出入,最终恐得付出买路财。

法界人士解释,袋地通行权适用于「私有地」与「私有地」间,若甲住户土地被乙地主土地包围,甲可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主张袋地通行权,要求乙地主开放一条联外通路

问题是,即使法院认可袋地通行权主张,但也不是无偿通过,使用者仍需支付使用价金价格则由双方协商或由法官裁定。

律师林俊峰指出,地主若无视「袋地通行权」执意封路,居民可透过民法诉讼排除侵害,甚至可对地主提起刑法的强制罪告诉,但实际上要解决类似争议土地问题,大抵都需要透过其他管道才能解决。

至于引发纠纷的光兴街320巷,由于前地主刘宽明家族仅有口头承诺,但口头约定并未随着产权变更而移转生效,拥有「地上物」但未持有巷道土地所有权的住户,并不适用主张袋地通行权。

更何况,行政执行署清查相关地籍资料,发现光兴街320巷并非建筑基地的「法定空地」,才会拍卖巷道把现金缴回国库

法界人士说明,天底下没有白吃午餐,在新地主不再免费提供土地停车出入的情况下,为今之计只能透过第三者居间协调,或是以「租地方式让住户通行或停放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