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他人摔车 恐负民刑事责任

新北市环保局2024年6月起于华江桥机车引道设置禁倒垃圾告示牌,律师吕俊杰指出,乱丢垃圾若造成后车骑士摔车受伤或致死,除行政罚锾外,恐还有民刑责任。新闻示意照。(陈慰慈摄)

乱丢垃圾若造成后车骑士摔车受伤或致死,除行政罚锾外,恐还有民刑责任。不过,律师指出,首要应厘清民众乱丢垃圾的内容物、体积、数量及弃置地点,据以判断「是否已达影响交通安全」程度,亦即民众乱丢垃圾虽有不该,但是否要为后方骑士摔车受伤或死亡负责,仍不可一概而论,重点是有无故意过失或相当的「因果关系」。

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吕俊杰解释,实务认为所谓相当「因果关系」,是指依经验法则,综合行为当时所存在的一切事实,为客观的事后审查,认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环境、有此行为之同一条件,均可发生同一之结果者,则该条件即为发生结果的相当条件。

若民众任意丢掷的垃圾,为一般体积较小,不会造成用路人滑倒或失去平衡,客观上而言,应不至于影响行车安全的物品,诸如卫生纸、烟蒂等,虽行为人任意弃置的行为,已违反《废弃物清理法》而有所不该,应受行政裁罚,但在一般情形下,丢掷的垃圾尚不影响用路安全,如仍不幸造成后方骑士摔车受伤或致死,在主观可归责性或因果关系的判断,难认行为人之行为,具有故意过失或相当因果关系存在。

反之,若民众丢掷大型垃圾,或垃圾内有汤汤水水,可能渗漏导致用路人辗压后失去平衡,导致骑士摔车受伤或死亡,此时行为人恣意丢掷垃圾的行为,与骑士摔车受伤或死亡的结果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应负担《刑法》过失致死或过失伤害罪责,或民事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

吕俊杰指出,于具体个案的追诉或求偿过程,本于证据裁判或举证责任分配,是否应负担民刑相关责任,均须有积极证据足以证明,即垃圾确为行为人所任意弃置、后方骑士确因垃圾而受伤或死亡等,着实不易,实务上曾有原告主张在店内踩到果皮而滑倒受伤,因未善尽证据保存,致后续无法举证现场确有果皮,最终判决结果为败诉。

因此,后方骑士于行车过程中,因不该出现于道路的垃圾而滑倒受伤,吕俊杰建议,于意识清醒的可能范围内,应尽量要求现场员警协助做好证据保全工作,才能增加后续求偿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