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U3000型自强号车厢惨成涂鸦墙 嫌犯刑、民事责任曝光
停放于树林调车场EMU3000型自强号车厢,13日上午发现遭不明人士涂鸦破坏。(摘自脸书社团「靠北台铁」)
停放于树林调车场EMU3000型自强号车厢,今上午发现遭不明人士恶意涂鸦,台铁局已于第一时间通报铁路警察局,将依法追究责任及求偿。曾任检察官、法官的寰瀛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吕俊杰表示,涂鸦者除刑事责任,还将面临民事损害赔偿。
吕俊杰表示,街头涂鸦是国外盛行的街头艺术,但在我国,未经他人同意,任意在他人物品上涂鸦,恐负担刑法毁损罪及民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
吕俊杰说明,刑事责任方面,依据刑法第354条规定,毁弃、损坏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万5000元以下罚金。实务见解认为,物品外观是否清洁美观,属是否堪用之要素之一,因此,擅自对他人物品喷漆,符合毁损罪中「致令不堪用」之要件,而构成毁损罪。
但本案喷漆物品为车厢,铁路法第68条之2第1项规定,毁坏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铁路机构站、场、设施或设备之功能正常运作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0万元以下罚金。
吕俊杰说,因铁路法的构成要件规范,特别强调物品「功能面」,在车厢喷漆的行为,是否达到危害设备功能正常运作,而影响车厢功能,非无探讨空间。不过若依循实务毁损之见解,则有成立铁路法的可能。
吕俊杰进一步说明,刑法毁损是告诉乃论,铁路法是非告诉乃论,也就是行为人,纵使与铁路单位达成和解,仍必须依法追究
至于民事责任方面,吕俊杰指出,在他人物品任意喷漆,会侵害他人物品财产权,所有权人可请求清除喷漆的回复原状费用;若喷漆无法去除,或物品在清除喷漆后,仍有市场价值减损的上财产损害,则得依民法第196条规定,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