旋转门条款 拟采行为禁止
▲「旋转门」限制目的是要避免瓜田李下,防范公务员利用职务替未来出路牟利。(图/视觉中国CFP)
行政院将全面检讨公务员利益回避相关规范,《公务员服务法》中的「旋转门」条款也在检讨范围内,行政院相关部会拟建议铨叙部,从现行「职务禁止」改采「行为禁止」,以兼顾维护公益、工作权及政府揽才。
知情官员表示,有关公务人员利益回避规范,目前散布多项法律,行政院请法务部全面检讨,并洽相关部会意见后,本周将向行政院长林全提出报告。
据了解,最受关注、争议多年的「旋转门」也在检讨范围内,官员强调,《公务员服务法》主管机关是考试院铨叙部,行政院讨论结果只能向铨叙部提出建议。
《公务员服务法》第14条之1规定,公务员在离职后三年,不得担任与离职前五年内职务直接相关的营利事业董监事、经理、执行业务的股东或顾问。这就是「旋转门」条款。
「旋转门」限制目的是要避免瓜田李下,防范公务员利用职务替未来出路牟利。但实施多年下来争议不少,引起不少公务员批评,也让政府部门寻才不易。
这次行政院指示法务部全面检讨公务员有关利益回避规范,相关部会建议检讨「旋转门」规定,将现行「职务禁止」规定,改为「行为禁止」规范,以兼顾维护公益及公务员权益。
「行为禁止」等于是事后管制,以实际行为判定是否有利益输送,不像「职务禁止」一开始就假设每个人都有问题,不准担任任何职务。美国即采用「行为禁止」作法。
举例来说,金管会主委卸任后,不能立即到民营银行上班,这就是「职务禁止」;如果采「行为禁止」,金管会主委可以去民营银行,但不能为了自己或他人利益,与离职前单位接洽业务。行为禁止以直接犯罪行为作规范,较合理也兼顾工作权。
官员表示,2008年2月22日大法官作出第637号解释,认为旋转门条款未违宪,但采「职务禁止」的立法方式,及对违反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攸关离职公务员权益甚钜,宜由立法机关依这项规定实际执行情形,审酌维护公务员公正廉明的重要公益,以及人民选择职业自由的均衡,妥善设计,检讨修正。
铨叙部曾依大法官这项解释,提出公务员服务法修法案,将「职务禁止」改为「行为禁止」,但在立法院未审查通过。(本文转载自《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