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污染案4缓刑1无罪 检方认轻判要上诉

▲日月光污染案起诉五人四人有罪公司处罚金300万。(图/东森新闻

社会中心高雄报导

纪录片《看见台湾》拍下高雄后劲溪遭染红循线查出日月光A7厂偷排废水,引发舆论抨击。高雄地方法院历经9个多月审理,20日上午10依违反废弃物清理法,宣判被告4人缓判1人无罪,科罚日月光公司新台币300万元。检方表示,无法接受轻判,将提上诉。

高雄地院20日判厂长苏炳硕等4人获判1年4月至1年10月不等有期徒刑,均给予缓刑,工程师何登阳无罪。日月光公司遭罚新台币300万元,全案可上诉。

高雄地院合议庭指出,检察官引用环保局采样检测指控日月光当天排放铜、镍总量各为14公斤及24.1公斤,但本案实际对外排放超标废水时间仅7.5小时,环保局以全天排放量来计算,与事实有悖,检方所引用的环保局资料不能采为证据

合议庭指出,检方另举出溪底泥及鱼体检测,显示铜镍超标,但采样时间距事发日已逾40天,客观上也无法排除后劲溪是长期因多个事业(上游其他电镀酸洗业者)排放重金属沉积所造成,纵使铜、镍超标有害人体,也难以确认与日月光K7厂排放有相当因果关系

法官认为,刑法第190条流放毒物罪,需以「致生公共危险」为要件,法院函请中山大、成大、交大、台北科大、高雄海科大5所大学,判专业学术单位就后劲溪废水标准鉴定,但都遭拒绝,难以认定日月光K7厂所排废水足以「致生公共危险」,无法论究流放毒物罪。

法官认为,全案构成违反废弃物清理法,被告苏炳硕、蔡奇勋游志贤刘威呈等人在水污发生后仅「空言指示迅速处理」,未采应变及向上呈报,但顾及被告「一时失虑、误罹刑章」,因此给予缓刑;科处罚金新台币300万元,则已是废弃物清理法第46条的最高数额

高雄地检署指出,纵使流放毒物罪举证有瑕疵,违反废弃物清理法部分未免也未免判得太轻,法官既认定被告故意违反排放废水至后劲溪,却如此轻判,日后恐难收遏阻业者偷排废水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