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义祥条款!政院修刑法 过失致死罪重判10年刑期

记者陈家祥/台北报导

台铁太鲁阁号408车次列车日前发生重大意外,造成49人死亡、218人轻重伤的惨剧法务部拟具的《刑法修正草案将在22日的行政院会通过,加重过失致死加重刑期;草案将依情节轻重增订3种刑期级距,并订定过失致死罪情节重大者,刑期分别最高可判7年与10年徒刑的2个级。但此法不溯及既往,因此太鲁阁事件主嫌李义祥并不适用。

▲李义祥。(图/记者黄彦杰摄)

法务部拟具《中华民国刑法》第183条、第276条修正草案,由政务委员罗秉成在21日上午邀集司法院机关代表列席召开审查会,审查通过。

法务部指出,近年来重大意外事故,如造成15死的八仙尘爆、115死的维冠大楼倒塌案,都以过失致死论罪依法量刑最重只能判处5年刑;此次太鲁阁号事件,肇事者李义祥被依过失致死罪起诉,同样最重判5年。

面对舆论一面倒批评,法界意识台湾对过失致死刑责极度漠视。在行政院的指示下,召集刑法研修小组火速研修,提出加重处罚的修法送请政院审议。

此次的修法重点内容,关于刑法276条部分,因过失致人于死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万元以下罚金;并增订犯前项之罪,其情节重大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也增订,情节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于死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现行刑法第183条规范,将现行倾覆或破坏现有人所在的火车电车或其他供水、陆、空公众运输的舟、车、航空机者,处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则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万元以下罚金。

此次修正草案内容也会依照不同要件加重刑期,若犯刑法第183条且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若过失情节重大,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