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政院拍板「李义祥条款」 过失致死罪最重判10年刑期

记者苏晏男台北报导

台铁408车次太鲁阁号出轨酿49死,为我国40年来最惨重的铁路交通意外,但现行规范肇事者李义祥仅能依过失致死罪判刑5年,掀起社会舆论不满,质疑「轻判」。对此,政院22日拍板法务部拟具的《刑法修正草案,《过失致死罪》增订3种刑期级距,其中若其情节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于死者,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此法不溯及既往,因此太鲁阁事件主嫌李义祥并不适用。

▲408次太鲁阁号出轨第七节车厢。(图/记者黄国霖摄)

法务部指出,近年发生多起重大公众运输及其他公共安全事故,但鉴于造成多人死伤的事故,其肇事者若适用现行《刑法》第276条过失致死罪的结果,最重法院也仅能处有期徒刑5年,未能该当罪刑相当原则,且与人民法律感情不符。

法务部表示,行政院非常重视此议题,且为避免此种情重法情形,法务部长蔡清祥立即指示着手研议,进而召开刑法研究修正小组会议,参酌专家学者意见并搜集各国立法例后,拟具《刑法》第183条及第276条修正草案,并于2021年4月19日陈报行政院审查

法务部指出,此修正草案针对《刑法》第276条过失致死罪规定分级处罚,除保留一般过失致死情形,最重仍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另就其情节及侵害法益结果的程度,依不同程度增订加重处罚规定。

其中因过失致人于死,其情节重大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节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于死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于公共危险罪章第183条第1项增订加重结果犯,于故意倾覆或破坏公众运输交通工具致死、致重伤的情形,予以加重处罚,并就未致死伤的过失倾覆或破坏公众运输交通工具行为,于其情节重大时,另增订最重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以符合罪刑相当原则。

▲政院修法过失致人于死罪,增订刑期级距。(图/法务部提供)

▲政院修法增订倾覆或破坏公众运输交通工具罪。(图/法务部提供)

法务部表示,此修正草案经行政院会审查通过后,将送请司法院会衔后函请立法院审议。期使本次修法能促请国人注意公共安全,在公共场域或使用公众运输设施,均更应谨慎行事,以确保他人生命身体安全及出入平安,共同维护你我大众「行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