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警修订武力指引!警棍由中级武器改属「低杀伤力」 使用后仍须报告

▲港警制伏示威者。(图/记者黄彦杰摄)

记者郑思楠综合报导

香港警方一直未公开《警察通例》第29章「武力枪械的使用」章节,不过,有港媒日前接获最新修订版本,其中,只要持警棍击中人,不论故意或意外都须呈交「使用警棍初步报告」,不过在面对「暴力攻击」时,使用警棍改与橡胶弹、布袋弹、海绵弹及水炮车,一同被视为「低杀伤力武器」。

据《香港01》报导,最高武力层次即遇到「致命武力攻击」的定义,新修订为「以殴打行动引致或相当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体严重受伤」,便可以使用枪械。

警队程序手册》在「武力使用层次」方面,按6种不同对抗程序,即「心理威吓」、「言语上对抗」、「消极对抗」、「顽强对抗」、「暴力攻击」及「致命武力攻击」,分列出建议警务人员可使用的相应武力,如口头指令徒手控制、使用武器。

在新修订中,「顽强对抗」的定义无变,都是指「实质行动抗拒人员控制,其行为可能引致他自己或其他人受伤」,警方便可以作强硬拘押控制,即人手方法,包括膝撞、踢、直臂压倒等,不过新增一项新手法手腕铁锁压倒」。此外,在该对抗程度,新修订列明可使用「催泪装置」,包括胡椒泡剂喷剂催泪弹、催泪水剂热能雾化器释放的催泪烟雾及胡椒弹。

▲港警修订武力指引。(图/记者黄彦杰摄)

还有,「暴力攻击」的定义有调整,由「殴打行动但无意图引致他人身体严重受伤」,修订为「肢体殴打引致或相当可能引致他人身体受伤」。「致命武力攻击」的定义也有修改,由「以殴打行动意图引致他人死亡或身体严重受伤」,修订为「以殴打行动引致或相当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体严重受伤」。

据以往指引,面对「暴力攻击」时,警务人员可使用「中级武器」,所对应的即是警棍,在新修订中可使用「催泪剂装置」或「低杀伤力武器」。后者涵盖伸缩警棍、纤维棍、橡胶弹、雷明登散弹枪发出的橡胶弹或布袋弹、俗称「水炮车」的人群管理特别用途车喷水、及称为「海绵弹」即由40毫米发射器发出的反应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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