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伯祥/改善法官工作环境,落实多元进用

广拓法官进用管道,鼓励优秀法律人转任法官为司改之要。(Photo by James Robinson/flicker/示意图

我国法官之进用,以往主要是经由司法官特考录取,再经法务部司法官训练所两年训练后,分发至实务从事审判工作。长久以来,社会各界对于考试及格的法官年龄过轻,社会阅历不足,迭有物议

88年的全国司法改革会议就法官的人事改革议题,曾形成未来法官由检察官律师学者转任,并终极废除法官考试的多数意见。于《法官法》审议过程中,也迭有主张或提案废除法官考试,仿美制使法官全部从律师、检察官、教授中择优遴选之呼声。

根据《联合晚报》101年3月26日之报导,司法官考试录取的年龄层大都分布在24到30岁之间,年轻的法官所作判决内容与人民的法律情感出现严重落差时,常会冠上「娃娃法官」、「奶嘴法官」等难听的封号。对此批评,当时的司法院赖浩敏也坦言并非无的放矢。司法院为回应各界关注考试进用法官年纪过轻、社会历练不足,以及法官自年轻起长期在封闭的司体系内与外界隔绝,同质性高而易与多元多变的社会价值产生疏离,乃广拓法官进用管道,鼓励优秀律师、检察官、学者、公务员转任法官,并将法官多元进用列为司法改革的重要政策之一(以上资料来源:司法院人事处100年5月30日「法官多元进用制度说明」)。

对于司法改革何去何从,法律专业人员经常囿于师承或本位,而有英美路线欧陆路线之争,因此尽管法官的多元进用在社会上有高度共识,且早经司法院列为重要司改政策,但仍有异见,认为欧陆法系也是考选法官,所以司法人员过于年轻、欠缺社会历练这点被过度放大,主张只要改善职前及在职训练即可,甚至将公众的指责归咎于民粹甚至误解者。

放眼两大法系,自19世纪就已密切交流、相互学习(欧陆仿效英美法系引进人民参与审判、违宪审查机制,美国仿效欧陆强调检察官的公益性格等,都是着例),在全球化的当代,法律继受的路线之争实属无谓,实事求是才是正办,所以我们先确认:究竟法官的社会历练重不重要?

根据海得格(Martin Heidegger)及加达默(Hans-Georg Gadamer)提出的诠释学循环,人的理解活动是根据自己先在的前理解(Vorverständnis),针对所欲理解之事物反复修正,直到人自认已获致符合事物本身(Sach selbst)的循环过程。人的先在理解由其所处结构塑成(Bildung)。以法律人来说,包括法学教育所习得之释义学、个人之正义感、生活经验乃至当下所处环境,都会形塑他在理解法律文本及证据时的先在理解。法官的社会历练、经验形塑了他(她)在理解法律条文(特别是充斥其间的不确定法律概念),乃至证据内涵时的先在理解,具有不同社会背景及历练的法官,当然就带着不同的先在理解进入案件。所以,就吵架时三字经或国骂脱口而出的案件,有的法官认定构成侮辱,有的法官却认为只是发语词;而相同的证据,在上下级审法官之间也常会有截然不同的理解。

从诠释学循环来看,法官的社会历练很重要,社会历练及生活经验越丰富,能带进案件的先在理解越多,更有机会在经过诠释循环后趋近于正确。因此公众要求法官富于社会经验,并不全然是无的放矢。尽管对于青年法官而言,这类因制度缺陷而来的指责是非战之罪,并不公平,但多元进用确实有其必要。

台湾基层法官难为,不仅工作量超载,工作环境极需要改善。(Photo by The Eichholz Law Firm/flicker/示意图)

问题是,为何司法院的政策开了门,但找不到资深律师愿意转任法官,以致必须在这次的司改国是会议继续谈多元进用?

官方说法是资深律师多金,不舍收入的损失而不愿屈就法官每月十数万元的薪俸。这个说法没有任何实证基础,但以台湾律师市场目前的饱和状况来看,对于许多资深律师而言,能够有固定薪水,摆脱案源事务所成本的压力,还能有退休金,其实还是很有吸引力的。但却无法吸引对法治理想的资深律师放弃事业转任法官,根本的原因在于工作不吸引人,而非薪水不吸引人。

社会期待法官做神的工作,但台湾司法体系却把法官当成科员来训练、管理,将裁判书类制作当成法官的主要工作,法官花了绝大的力气在制作裁判书类,谨小慎微,唯上级审见解是从,生怕稍一不慎就被上级审撤销。理论上,开庭诉讼的核心,是心证形成及判断的基础,但不少法官却因为这种只重视书类品质的环境而轻视,甚至厌恶开庭。这样的工作,如何吸引对法治有理想的律师转任。

台湾的司法体系不但把法官当成科员来使用,而且还让他们严重过劳,基层法官的工作量超载,在这次司改国是会议引发的司法人员投书潮里被再三痛陈,也的确是事实。过劳的原因,是诉讼制度落后,让法官做了许多不需要做的事情,而且还不给法官必要的支援:助理及硬体设备都严重不足。

法官的工作吸引不了律师,当然也无法吸引学者。这次司改国是会议第三组针对法官工作环境无法吸引资深律师及学者转任的问题,作成:检讨判例及最高法院民刑庭会议决议制度,改革法学教育、改革国考,增加法官及检察官之辅助人力及必要硬体设备,减少法官、检察官的工作量,简化书类,检讨高检署、高院人力配置问题,设计能让高检署、高院人力回流地检署及地院的机制,并让学习司法官增加至民间社福机构及社会改革团体实习,以增加司法官对社会现况之理解,并建立由法律人担任兼职法官及定期法官制度等项决议,都算是从司法官培训制度、司法环境、工作负荷、工作尊严、经济条件及退养保障上做改善,以增加资深律师、学者转任法官之诱因,可算是对症下药,接下来就看政府如何落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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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伯祥,义谦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台北律师公会第27届常务理事、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宪政改革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财团法人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常务执行委员、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专门委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