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2万多药师限制工作大松绑 药师法11条宣告违宪

记者孙曜樟/台北报导

攸关全国2万多名药师兼差是否能松绑的药师法第11条规定宪案,经宪法法庭言词辩论后,司法院大法官31日作成释字第711号解释,宣告药师法第11条规定违宪,1年后失效,而卫生署(现卫生福利部援引函释也不符法律保留原则,应不再援用

▲药师法第11条规定被宣告违宪,全国2万多名药师工作权大松绑。(示意图/本报资料照)

药师法第11条规定释宪案,缘起于药师杨岫涓等4人各登录一处药局执行业务,后来申请支援他处药局,均因药师法第11条规定「药师执业以一处为限」而遭否准。杨女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又遭判败诉确定,乃分别主张药师法第11条规定及相同意旨之卫生署(现卫生福利部)100年4月1日卫署医字第1000007247号函(下称系争函释)违宪,声请解释。

大法官就各案受理后合并审理,在今年6月13日经宪法法庭行言词辩论,31日作成释字第711号解释,宣告系争规定违反比例原则及工作权保障而违宪,应届1年时失效;系争函释亦不符法律保留原则,应不再援用。

违宪理由为(一)对于执行职业自由限制,以追求公益且所采手段确属必要者,始符宪法比例原则。(二)系争规定以确保医药管理制度完善、妥善运用分配整体医疗资源,维护用药安全等公益考量所为之限制,目的虽正当,仍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三)系争规定未于药师无违前揭目的情形下,或有重大公益或紧急情况需要时,设必要合理例外规定,对执行职业自由形成不必要限制,有违比例原则及工作权保障。(四)系争函释限制兼具药师及护理人员资格者,执业场所应以同一处所为限,已对人民工作权增加药师法所无之限制,与法律保留原则有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