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药师法第11条的一些看法

陈进男

医师公会日前在各大报买下半版广告主张药师违宪,药师得支援』,大法官释字第711号是说『药师法第十一条规定:「药师经登记领照执业者,其执业处所应以一处为限。」未就药师于不违反该条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于有重大公益或紧急情况之需要时,设必要合理之例外规定。』重点是主张药师法要订定『合理的例外规定』,行政院版本依大法官的解释已提案作合理的修正,反而立法委员清泉所提版本,却将释宪扩大解读为药师可支援其他药局医疗机构的工作,如今医师公会又大买广告企图混淆视听,真可谓司马昭之心。

我国宪法第86条将专门职业人员公务员同列,执业资格须经考选铨定,显示专门职业人员各有其特殊性。再者,依大法官第682号解释,专门职业有五项特性技术性公益性理想性、不可替代性、高度自律性。其中的不可替代性就是必须亲力为之,执业须在地化而不可多设处所,方便民众可以找到执业本人。

因此,药师可说是人民健康权制度性保障,药师是必须亲力而为的工作要求,可说已足以支持执业限于一处的规定,如此规定个人觉得很难构成对药师工作权的侵害。一旦解除此项规定,恐反损及人民健康权。

解释理由书也谈到了药师一处执业几点理由:第一,推行药师专任的政策,第二,防止租借牌照营业不法情事,第三,在实施医药分业制度后,药师的功能除了核对处方调配药剂外,还要提供正确药物资讯咨询服务;此时为确保医药管理制度的完善并妥善运用分配整体医疗人力资源,也有必要限制药师专任一处。因此政府立法应该要以保障国民健康权为修法方向,若修法方向会造成租借牌照的泛滥,无法使药师亲力亲为及使药师资源合理分配,反而会对国民健康造成更大的损害。

医师公会的主张就是不肯聘请合理数量的药师为病患提供服务,反而企图修法开放药师可以报备支援以减少开业医师老板人事成本,更有甚者,医师公会以重视药师工作权及民众的用药权益做为号召,则是相当的讽刺,如果医师公会真的如此重视药师工作权及民众的用药权益,首先则应要求诊所医师多聘药师,以免诊所药师无法生病休假,并非倒果为因不肯多聘药师而要求不同医疗院所药师互相支援,如此只会让药师更疲于奔命而提高出错率,如此则更加损害民众用药权益。其次,则可要求健保局比照美国日本降低药师调剂处方量(日本上限为40张、美国30张),使药师能够更确实地为民众用药作把关。

如果医师公会真的这么重视药师工作权及民众的用药权益,请医师公会主动要求政府比照美、欧、日、韩等医药先进国家国落实医药分业,台湾目前实施双轨制医药分业,让「药师的老板是医师」,这在先进国家根本是不被允许。即使在美国这样确实落实医药分业的国家,美国药事法虽未规定执业药师以一处为限,但仍规定每所药局必须要有一位负责药师(Pharmacist-in-Charge),同一位药师不能同时担任两所药局的负责药师,必须对所负责的药局负起所有督导责任。

台湾目前许多医药问题根本不在药师一处执业规定,而是目前台湾无法落实医药分业所导致,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先进国家,根本没有所谓的诊所药局或门前药局,就是彻底的医药分业,韩国医药分业自2000年实施,韩国医师集体上街抗议,政府对医药分业仍坚持到底,其处方笺至今已百分之百释出,如果台湾也是彻底医药分业,根本不会发生药师无法请假的情况,立委不肯修法彻底落实医药分业,产生种种弊端,却来变更枝微末节的法规配合,无益是本末倒置。

台湾的医疗环境已经面临崩溃的程度,如果今天的医疗制度制造出一堆血汗护士及血汗医师还不够,立法院还修法配合资方利益要制造更多血汗药师,只是在更加速让台湾医疗环境崩溃而已。

●作者陈进男,药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讨论与声音,来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