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师公会:药师执业应以一处为限
行政院会通过《药师法》第11条修正草案,立法院目前正在审查;对此,中华民国药师公会全国联合会今天召开记者会,认为药师若报备支援至其他诊所药局工作,将危害民众用药安全,并造成药师过劳等问题,建议修法,规定药师执业登记处所应以一处为限。
▲药师不限一处执业? 公会:危害用药安全(图/健康医疗网提供)
行政院会通过《药师法》第11条修正草案,未来登记于医疗机构或药局的执业药师,因从事公共卫生服务或药事照护服务,需要于执业场所以外的处所执行药品调剂、管理工作或药事照护服务工作时,可以合法于他处执业。
中华民国药师公会全国联合会理事长李蜀平表示,若药师得报备支援至其他诊所药局工作,将导致医疗品质及疗效降低,对民众用药安全产生危害,造成药师工作负载加大,产生药师过劳的问题,也可能会造成民众自社区药局寻求药师协助时,因药师外出支援导致无法获得即时的用药咨询,危害民众的用药权益,更违背医药分业制度的立法目的。
李蜀平强调,先进国家的单轨制医药分业,才是人民真正用药安全的最大保障,社区药局可借由医疗院所处方笺释出分担调剂业务,落实社区照护协助解决人口老化的医疗问题;如开放支援将使医疗体制推向财团化、利益化,基层社区医疗更加萎缩,最终造成医药分业难以落实。
李蜀平建议修法,规定药师执业登记处所应以一处为限,但执业登记于医疗机构、药局者,可至药隐戒治或传染病防治服务、医疗义诊或巡回医疗服务、药事照顾相关业务。
资料来源: healthnews.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