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实施「实名制」 网路需用真实资料

大陆中心综合报导

大陆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网路全面实施「实名制」;中国大陆5亿网路民众在登记网站注册、验证等程序,必须使用真实身分资料。另外,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可窃取、泄露、出售、非法提供他人资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加强网路资讯保护的决定。(图/取自中国网)

据大陆媒体报导,此草案目的是加强对网路信息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有民众担心「实名制」会影响人民群众通过网路发表监督批评意见,以及举报和揭露贪污腐败行为。人大常委李飞28日指出,新规定并不会妨碍到民众检举,而是希望民众通过各种形式来揭露腐败行为,依法惩处这些腐败和违法行为。

李飞表示,实行网路身份管理,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有关部门地方社会公众普遍要求通过立法完善这一制度,「实名制」有助于保护网际网路用户,避免受广告讯息的骚扰,减少经常以恶意诽谤和中伤为目的的匿名举报

工业和资讯化部通信保障局局长赵志国表示,关于用户网路身份管理问题工信部将完善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加强对各类社会营销渠道管理,确保落实电话用户身份登记要求,确实保障电话用户信息的安全,全面开展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管理工作

根据大陆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做出11项决定草案如下: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资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资讯。二、网路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资讯,不得违反法律。三、网路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资讯必须严格保密。四、网路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资讯安全。五、网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资讯的管理。六、网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应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分资讯。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资讯接收者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八、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分、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路资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资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路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资讯。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资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路资讯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控告。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十一、对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路服务业务等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