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路投资广告实名制 平台得负连带责任

立委赖瑞隆13日召开「网路广告充斥钓鱼诈骗,政府打诈还缺关键角色」记者会,呼吁数发部应为网路平台机关,并要求未来刊登网路广告须实名制。(陈君玮摄)

行政院会13日通过「打诈三法」,其中《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相关条文修正草案,除了通过网路投资广告实名制规范,也禁登冒用名人引诱投资等6类广告,且平台业者若违规刊登恐有连带赔偿责任。民进党立委赖瑞隆认为,政府应在1个月内主管网路平台诈骗的专责机关,并制定台湾版《数位服务法》。

据统计,2年多来,投资诈欺件数达7614件、金额上看38.4亿元,占所有诈骗金额的一半,相比其他小额诈骗金额非常可观。行政院长陈建仁昨日表示,本次修法订定网路投资广告实名制及下架机制,可提供国人更安全的投资环境,对抑制网路投资诈骗案件发生,有其必要性。

本次草案明定,非属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等业者不得从事广告行为的类型,以及网际网路平台提供者、网路传播媒体业者刊登或播送广告,应载明刊播者及出资者相关资讯,且前述业者刊登或播送违反规定的广告,应下架并与委托刊播者、出资者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草案也明定,非属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等业者不得从事6类广告行为,包括使人误信经核准经营特许业务;从事投资分析同时,有招揽客户或投资劝诱行为;为保证获利之表示;以推荐、感谢或过去绩效等方式,使人误认投资确可获利之表示;冒用名人或公司名义,对有价证券进行推介、招揽或引诱投资;与前5款相关的不当推介行为。

不过,赖瑞隆认为,当前网路平台诈骗尚无专责主管机关,行政院应制定台湾版《数位服务法》,要求网路平台落地、落实广告实名制、建立检举下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