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绑规定!下架网友侵权内容 网路平台拟可免责

社交网路平台如果对使用者侵权行为做适当处置,将可免责(示意图/本报照)

记者张暐珩/台北报导

行政院30日的行政立法协调会报讨论「数位通讯传播草案」、「电信管理法草案」;会后由行政院副发言人张秀祯转述讨论内容,其中「数位通讯传播法草案」规范网际网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及免责事由,例如脸书等社交网路平台,如果得知使用者有侵权行为,只要即刻下架或其他适当处置,在内容无虞后重新上架,将不用负赔偿责任。

张秀祯表示,「数位通讯传播法」主要重点如下:

1. 明定 网际网路服务提供者要公开揭露营业的相关资讯,例如自然人、团体营业所名称,经目的事业主管机管许可文号联络方式;另外,按照所提供服务的性质公告服务使用条款包括隐私权、资讯安全政策、检举通报管道及申诉机制等。

2. 规范网际网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及免责事由。法条精神是在维护言论自由的前提下,促进网际网路服务的发展。

1) 网际网路服务提供者对自己提供的资讯负法律责任;对所传输储存的他人资讯不负审查监督的责任。

2) 提供宽频上网服务的业者,在特定情形下(资讯传输由使用者发动、或自动化处理且没有进行任何筛选修改),对使用者侵权行为不负赔偿责任。

3) 提供如云端储存服务的业者,在特定情形下(不知资讯违法或知道违法后移除),对违法的资讯不负赔偿责任。

4) 针对像社交网路平台,在特定情形下(知道侵权后即下架,或其他适当处置,查证后没有问题,资讯重新上架),对使用者的侵权行为,不负赔偿责任。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综合规划处长王德威补充说明,如果平台业者对侵权行为没有进行下架处置,或通知侵权者,就回归一般法律规定,要是主张被侵权者连同平台业者一起提告,是否会有附带责任,将由法院判断

另外,「电信管理法草案」重点如下:

一、降低市场参进门槛:将特许、许可制修正登记制明列应办理登记的事项,没有登记者,只是无法取得电信管理法赋予的相关权利,以鼓励事业参进,并给予经营弹性

二、明确规范经营义务:电信管理法虽然给予事业进入市场与经营的最大弹性,但是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及确保公共利益必要范围内,将业者遵守之义务,以其经营行为或样态,大致分为一般义务、特别义务或指定义务三类。

三、为因应市场快速转变,维护公平竞争,将管制对象由业务市场主导者改以衡量具有市场显著之力量经营者( 指对特定电信服务市场具重大影响力者,例如:中华电信固网电路出租,新的电信管理法会要求其会计分离也会规范其出租费用),对其采取不同程度管制的矫正措施,以有效的促进产业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