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网购平台连带侵权责任 智慧局:《数位通讯传播法》更恰当
网购商品侵害智慧财产权时,平台业者「连带责任」难界定。对此,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认为,相较于修正《商标法》或《著作权法》,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日前提出的《数位通讯传播法》草案已规范到网路平台提供者的责任,「会更恰当」。
被问起网购商品侵害智慧财产权时,平台该不该负连带责任?看似简单的是非题,在实务上却让律师难以启齿,因为高等法院、智财法院认定不一的状况时有耳闻,这也使得平台业者高喊修法,以免动辄得咎。对此,智慧财产局副局长鲍娟24日出席「网购平台商品侵权责任归属及消费者权益保障」公听会给出明确答案,认为《数位通讯传播法》草案已涵盖平台业者相关责任,不宜单独修正《商标法》或《著作权法》。
鲍娟指出,其实《著作权法》第90条之4到12,已有网路平台业者可适用的免责规定,但实务上,根据法务部函释,平台业者的责任还可以依据《民法》第185条个案认定。因此,她认为,网路购物可能产生的侵权行为,不只涉及《商标法》与《著作权法》,也可能和其他刑事、民事保护的法令相关,应避免逐一立法规范。
「以我们来看,目前《数位通讯传播法》草案15条到17条其实已经包含电信业者,在立法说明中还有提到一些网路内容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权。」鲍娟说,就网路平台提供者的责任而言,该法有原则性的规定,将是保护智慧财产权权利人较恰当的方式。